旺府发〔2022〕6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令
7月以来,我县持续出现高温晴热天气,平均气温、平均高温日数均突破历史同期极值,未来一段时期全县晴热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森林禁火期。2022年8月15日至本年度高温干旱天气结束进入森林禁火期。
二、森林禁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禁火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森林禁火区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烧火驱蜂驱兽、点放孔明灯,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在森林禁火区内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在森林禁火区从事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用火行为。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禁火区野外用火、玩火。
(二)确需在森林禁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县林业局、各乡镇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森林禁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禁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禁火要求的,县林业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禁火期内在森林禁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报告并同时拨打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39—4204119或12119—4。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