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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创达绿升建材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2-07-04 15:14 字体: [ ]

2022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2011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34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创达绿升建材项目治城砂石厂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嘉川镇槐树村一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嘉川镇槐树村一组集体土地8.520亩(耕地6.288亩,林地0.636亩,其他农用地0.184亩,未利用土地1.412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农用地5.32万元/亩,其他集体土地为2.66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执行,大春1344元/亩。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六、补偿登记办理: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嘉川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和无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核实下)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