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21〕24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旺苍县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茶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十五条>的通知》(旺委办发〔2019〕7号)和中共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米仓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链条百亿产业集群的意见》(旺委发〔2019〕12号)精神,结合全县茶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大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整合力度,切实提升米仓山茶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加快建设米仓山茶全链条百亿产业集群。
第三条 本办法仅对旺苍县域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在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介、营销推广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奖补扶持。
第四条 县域内从事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县域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的单位,均可按本办法享受。
第二章 培育内容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品牌宣传推介
(1)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开展的茶事活动(米仓山茶系列节会活动、市级及以上展会活动、茶业年会、茶业论坛等)和以县政府名义申报创建的各类品牌,给予全额补助。
(2)根据茶产业发展需要,报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涉茶部门宣传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广告宣传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按不超过该宣传费用的50%进行补助。
第六条 品牌营销推广
(1)根据《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对于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销售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省会或一线城市建有米仓山茶叶品牌专卖店,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每店补助3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店补助8万元。
(3)鼓励茶叶加工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每开发1个新产品并经认证且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4)新获得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农民专合组织且年生产经营产值分别达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家庭农场且年生产经营产值分别达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5)获得有机茶(基地和产品)首次认证和续认证的,每个分别补助2.5万元和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产品首次认证和续认证的,每个分别补助2万元和1万元。
第七条 品牌监督管理
(1)旺苍县茶业协会负责对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使用和生产标准进行日常监管,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行业协会管理补助,主要用于组织管理、活动开展、业务培训等方面。
(2)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负责指导全县茶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指导茶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专家咨询、会议培训等方面。
第八条 上述补助内容,已享受上级同类政策奖励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各单位根据茶产业发展年度方案和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内容,自主申报品牌培育项目,并将项目申报方案报送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
第十条 项目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负责对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初审,现场审核项目申报方案是否符合茶产业发展年度方案和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内容,初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
各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
县财政统筹安排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培育补助资金并及时兑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规范使用米仓山茶区域公共品牌,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同一补助有两个或以上法人、其他组织申报的,该两个或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股人为同一主体的,由该两个或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自行明确一个申报主体申报该补助。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有骗取培育补助资金行为且经查属实的,取消该单位补助资格;已领取培育补助资金的由发放单位依法予以追回,且5年内不再给予项目扶持。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县财政要按规定安排和拨付培育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培育补助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和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