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12.24)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1-12-2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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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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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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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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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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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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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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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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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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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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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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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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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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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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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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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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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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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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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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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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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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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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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农(农药)罚(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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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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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检测的于2021年10月28日在你(单位)家中抽检的农产品“成都满身红”萝卜,所检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规定(标准指标≤0.1 mg/kg,实测数据为0.03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为同类项目)。你(单位)在自家门口菜地中种植了面积约20㎡的“成都满身红”萝卜,产量40千克左右。在2021年10月使用了14%“氯虫·高氯氟”农药对“成都满身红”萝卜进行管护,在管护过程中,未按农药标签的规定使用农药(14%“氯虫·高氯氟”标签规定使用范围是大豆、番茄、姜、辣椒、棉花、苹果、玉米、豇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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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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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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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未按农药标签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
二、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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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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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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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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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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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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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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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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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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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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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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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农(农药)罚(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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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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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的于2021年11月18日在你(单位)家中抽检的农产品小白菜,所检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规定(标准指标≤2 mg/kg,实测数据为2.1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为同类项目)。你(单位)在自家房屋右手边的菜地中种植了面积约15㎡的小白菜,产量10公斤左右。在2021年11月初使用了4.5%“高效氯氰菊酯”农药对小白菜进行管护,在管护过程中,使用了2支该农药进行喷洒,每支农药为5毫升,农药标签规定制剂用药量为30-40毫升/亩,超过了农药标签规定的使用剂量,且4.5%“高效氯氰菊酯”标签规定使用范围是甘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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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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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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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未按农药标签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
二、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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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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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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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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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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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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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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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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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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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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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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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农(农药)罚(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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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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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的于2021年12月6日在你(单位)家中抽检的农产品结球甘蓝,所检甲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规定(标准指标≤0.5mg/kg,实测数据为0.9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在自家自留地(老旺广路公路边)中种植了面积约30㎡的结球甘蓝,产量50公斤左右。在2021年10月底使用了20%“甲氰菊酯”农药对结球甘蓝进行管护,在管护过程中,未按农药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喷洒农药(20%“甲氰菊酯”标签规定使用范围是柑橘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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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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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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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未按农药标签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
二、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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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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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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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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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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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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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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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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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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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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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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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农(农产品)罚【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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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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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纪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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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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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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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当事人何纪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鸡)的行为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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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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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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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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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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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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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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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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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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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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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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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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