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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儿童福利院连接道路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2021年第25号)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1-12-16 10:59 字体: [ ]

2021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相关要求,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经济开发管理委员会征用土地的批复》(川府函〔1992〕78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旺苍县儿童福利院连接道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河镇白马寺社区二组。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东河镇白马寺社区二组集体土地0.0348亩(均为农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农用地5.90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执行,大春1344.00元/亩。

五、人员安置途径: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实施户口“农转非”,发放安置补助费,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社会保障。

六、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河镇白马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