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聚焦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粮米油、菜果茶、肉蛋奶、鱼虾蟹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东河镇滨河中路治学农资经营部经营“珍禾玉1号”玉米品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线索发现:2021年3月8日,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旺苍县鑫新农资有限公司东河镇滨河中路治学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由四川鸿鑫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生产的“珍禾玉1号”玉米品种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该产品包装正面标注的有“黑武器”和“三棒一米”这样具有夸大宣传的文字,同时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未在同一版面标注。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涉案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处罚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改正;二、处罚款2000元。
2.旺苍县白水镇白水村5组村民胡正满未按农药标签规定使用14%“氯虫·高氯氟”农药品种案。
线索发现:2021年10月28日,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农安中心在白水镇白水村5组村民胡正满家中抽检了农产品“成都满身红”萝卜。11月17日,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元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No:2021-125):该农产品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规定(标准指标≤0.1 mg/kg,实测数据为0.03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抽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农药标签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二、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