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 态文 明美丽四川建设,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实施新 一轮退 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 生态文 明美丽 四川为总目标,以改善 生 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认真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经验,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突出治理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有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 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根据县级 实施方案自主决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引导,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一刀切”、 强推强退。
——坚持尊重 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 地条 件,宜 乔则 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 限定还生 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 变更调查成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在 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 设规模和进度。
——坚持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和重点安排地震灾 区 等 生态脆弱地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流域等生态区 位重要地区,以 及秦巴山区 、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 以村为基本单元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坚持落实责任 、依法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新 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实行有效监 管。
(三)退耕范围。新 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 25 度 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 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对 已划入基本农田的 25 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 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不得将 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 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二、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一)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 1500 元,省财 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 800 元(含种苗 造林费 300 元),第三年每亩补助 300 元,第五年每亩补助 400 元;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 800 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 程 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 500 元(含种苗种草费 120 元),第三年每亩补助 300 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种苗费补助。按退 耕还林每亩 300 元、退耕还草每亩 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种草)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实行县内包干 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具体标准 及使用办法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每亩补助 1200 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 500 元,第三年每亩补助 300 元,第五年每亩补助 400 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 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一年每亩补助 380 300 元。
(二)配套政策。680 元,分两次兑现 元,第三年每亩补助。
1.完善还林补偿政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 耕还林 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 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 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2.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 和环境污染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鼓励在退 耕地上间种牧草、豆类、中药材、菌类、森林蔬菜等植物,培育相关产业,增加退 耕收入。
3.放活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 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 户、 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 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4.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大 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三、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管理
(一)加强工程计划管理。
1.意愿申报与计划下达。在政策宣传到户前提下,组织引导 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 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部 门会同国土 资源部门登记并确认农户申请,汇总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11 月底前分别报林业厅、农业厅汇总。林业厅、农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编制明确到县的省级申报方案,经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国 家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2.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县级林业、农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 任务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 市级林业、农业部门备案。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将工程 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工程建设 种苗质量 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 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造林种草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 的应当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未经林业厅、农业厅同意,不得省外 引种。工程建设所需种苗采取自行采购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方 式,具体办法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县级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 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退耕土地流转的,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 则,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人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 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 体签订退 耕还林还草合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3.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第 一、第三、第五年开展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林业厅、农业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分别在第二、第四年开展省级监测验收,其结果作为调控建设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考核 耕地 保护责任 目标的重要依据。
4.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 登 记,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统一纳入林地、草原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 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 植被的活动。有关 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类建档、专 门管理。
(三)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兑现。工程建设资 金实行专项管 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 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接受社 会和群众监督。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方式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直补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四、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 政府是新一轮退 耕还林还草 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工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层 层签订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林业、农业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负责还林 和还草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资金 安排,国土资源部 门负责退 耕还 林还草地块核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数据衔接,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地宣传新一轮退耕还 林还草 政策,把政策真正 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引导通过退耕还林 还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
(四)保障工作经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涉及多个环节,有工 程任务的市级和县级财政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按照 每亩退耕地 6 元的标准,对工程县工作经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新 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具体 办法,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