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旺苍县管理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旺苍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旺苍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在旺苍县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世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的通知》(川林站〔2020〕97号)要求,参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20〕27号)要求,结合世界银行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特点和《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旺苍县实施方案》及旺苍县项目区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支持“大规模绿化全川旺苍行动方案”的实施,按照规划引领、结果导向、目标控制、创新示范的总体思路,采用近自然、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通过新造林/更新造林、现有林培育和修复(森林抚育+补植,低效林改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封育管护)等营造林措施,培育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以珍稀乡土树种为主的复层异龄多功能混交林;通过机构能力提升建设,进一步夯实全县林业资源管理基础,培养一批懂管理、善经营、可规划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切实改善可持续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恢复长江上游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着力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第三条 项目由世行贷款606.8324万欧元,在县域内完成营造林面积12万亩,其中新造林和更新造林2万亩、现有林培育和修复5万亩(森林抚育+补植3.5万亩、低效林改造1.5万亩)、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封育管护)5万亩。项目建设期为5年,即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3年为营造林活动的集中实施期,后2年为项目建设成果的维护巩固期。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世行贷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为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县级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世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决定项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审定和发布项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三)督导项目实施,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年度作业设计、建设进度报告、自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完工报告等项目建设相关文件;
(四)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监测评价、绩效管理、县级审计等工作,协助上级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五)总结推广项目实施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典型经验。
第六条 项目实施由县林业局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贷款项目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推进项目实施;
(三)制定并落实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
(五)协助制定贷款还款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
(六)协助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开展项目自查,配合和协助绩效管理、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贷款规划备选项目的储备、策划、筛选和上报工作;
(二)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三)办理贷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并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
(五)落实还款责任,并确保贷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做好偿还贷款预算和债务限额管理;
(六)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开展贷款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审计监督由县审计局负责。主要职责为: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前置指导、适时审计和建设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贷款规划备选项目的储备、策划、筛选和上报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和审批。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十条 项目计划包括年度贷款计划和配套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培训计划等。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项目办备案。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更改的,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下一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须报送省、市项目办备案,省项目办依据县级报送的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县级年度项目实施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由县林业局负责,并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按照《世行项目评估(PAD)文件》《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20〕27号)等规定程序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和项目自查验收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承包商和相关采购机构都要遵守世行“预防与打击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中的欺诈与腐败指南”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前,项目采购须核查世行门户网站www.clientconnenction.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暂停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世行外部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取消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所有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说明被世行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期间没有资格参与项目活动;
(二)世行禁止名单的网站链接;
(三)世行热线:+1-800-831-0463,+1-704-556-7046;
(四)世行举报邮箱:investigations_hotline@worldbank.org。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利用世行贷款资金,与拟(已)申请的中央、省财政项目和拟(已)立项的市县财政项目及拟(已)开工的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配套整合建设。
第十六条 营造林任务实施管理。新造林/更新造林、现有林培育和修复(森林抚育+补植,低效林改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封育管护)等营造林任务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质量标准按照世行项目评估文件和省项目办印发的营造林技术指南、检查验收指南执行。具体包括:
(一)作业设计管理。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完成县级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在作业设计中要严格执行营造林技术指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社区(农户或职工)参与管理。由县林业局编制《社区(农户或职工)参与手册》,用于指导在项目年度作业设计中组织社区(农户或职工)开展参与式磋商活动,确保所有目标群体(受益人)自愿、平等参加项目,避免或消除项目实施可能对社区(农户或职工)生计产生的潜在影响。项目在县国有林场、县林产有限公司、县国有苗圃区域的,推选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会议的形式开展项目参与式磋商;项目在集体区域的,以村为单位,推选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开展项目参与式磋商。项目参与式磋商尽量提高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职工参与比例,女性的参与率不得低于45%。
(三)种苗质量管理。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和帮助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年度作业设计培育(采购)符合要求的苗木造林,并对其所采用的苗木类型、来源以及检疫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
(四)营造林技术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印制“营造林技术手册”,用于指导地块选择、树种选择、技术模型、整地方法、营造林方法、有害生物防治等项目实施的各技术环节。要在营造林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前培训,施工中指导,施工后检查验收”全方位的技术管理,以保证营造林施工的高标准、高质量。
(五)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营造林质量县级自查管理。营造林完工后,实行施工主体(单位)自查、县级全查的方式进行自查验收,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后,申报省级检查和世行核查。自查重点包括是否按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施工、参与式磋商情况、营造林面积、混交合格率、苗木质量、造林/补植成活率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机构能力建设任务实施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任务用于提升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的有效监管。
(一)机构能力建设。县林业局要积极组织开展技术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等培训以及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参加培训的女性比例不得低于45%。
(二)中长期规划。县林业局要积极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县级(或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八条 支付指标核查程序。省项目办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根据核查委托协议,按照项目支付指标要求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报告未通过的,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向县林业局出具核查意见和限时整改意见书,并报省项目办备案。项目整改完工后,应及时向省项目办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提出重新核查申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再次核查。核查通过的,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合格的核查报告,同时提交县林业局和省项目办。
第十九条 项目信息管理。
(一)按照省项目办要求,统一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库,建立项目电子档案,实现对项目的计划、设计、营造林施工规模与质量、机构能力建设、资金使用、参与式磋商、安全生产以及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
(二)县林业局要使用GIS系统对项目营造林小班信息进行管理和及时更新,要运用省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更新和管理县级项目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三)县林业局要指导和帮助项目实施主体及农户建立好项目文字或电子档案,实时记录和收集实施主体及农户参加项目参与式磋商、苗木来源、施工日志、营造林规模、获取项目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向省项目办提交的报告。
(一)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提交半年进展报告;
(二)每年5月31日前,提交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报告;
(三)每年9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四)2021年7月30日前,提交中期进展评估报告;
(五)2023年10月31日前,提交项目完工和成果报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世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世行贷款资金纳入县人民政府的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及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县财政局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世行贷款资金全额编入县林业局预算管理,用于林业事业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世行贷款资金的支出。本次世行贷款项目属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世行检查验收达到项目支付结果,将进行资金支付。原则上,项目总资金的96%用于营造林工程建设。具体支付标准可分为有国内配套项目支撑,配套项目已施工结束的;有国内配套项目支撑,配套项目未实施的;无国内配套项目支撑三种情况,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参照《世行项目评估(PAD)文件》谈判的支付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支付标准。项目总资金的4%用于县级公共费用(含省级公共费用),主要用于支出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县级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作业设计编制、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编制、技术指南编制、可研编制、中长期规划编制、专家咨询、技术培训和宣传、科技支撑、自查验收等费用。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85号令)规定,县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审批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世行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拨付。县林业局在项目支付指标经验证后,及时编制县级提款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并报送省项目办进行汇总。
(一)提款报账流程。县林业局在项目支付指标验证合格后,按照支付标准和合格的任务量编制《提款申请书》,附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年度项目计划、自查报告、建设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呈报省项目办审核通过后,再将《提款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后呈报省项目办汇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县级提款申请拨付到县财政局指定的专款账户,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局提交的省项目办审核通过提款的报账资料(含复印件)和县级自查报告、省级检查和世行核查报告(含复印件)将资金拨付到县林业局专款账户,县林业局再按照项目财务报账程序和施工作业支撑资料将资金支付给作业主体(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世行贷款资金的偿还。世行贷款资金本息由县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债务代表,负责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项目再转贷协议偿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贷款资金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须经县财政局逐级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与世行协商一致后办理:
(一)项目的支付指标内容、标准、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项目无法在贷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关账日之前完成提款而需要延期的;
(三)贷款生效后,要求注销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
(四)贷款关账后,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
(五)其他对资金支付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和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成果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项目资金过程跟踪、组织核查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县林业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参与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职责如下:
(一)配合并协助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信息、数据和资料;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论,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四)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监测与评价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要适时前置审计指导,并根据上级审计授权及世行审计大纲进行项目审计,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局对于在项目核查、绩效评价、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必须指导、督促相关施工单位(个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有关管理程序上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采购管理,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评标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项目计划或未按项目计划实施项目,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活动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