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修订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促进政府投资审计回归监督本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旺苍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县级审计机关应规范履行审计职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变更审核、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县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政府审计主导、内部审计参与、社会审计补充”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严格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做好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同时,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费用归集工作和决算办理工作,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七条 县级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级审计机关可以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进行全过程或阶段性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九条 县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环保政策以及其他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参建单位的履职履约情况;
(四)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七)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九)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县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县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一条 县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有关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审计机关若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情形,确需使用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县级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县级审计机关。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在当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实施并完成的项目竣工决(结)算情况报送县级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级审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严格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规定报批后,按审计计划执行。对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县级审计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或结合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延伸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级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须经县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文书。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县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具有约束力,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县审计委员会和市审计局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以及发现的普遍性重大问题,同时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县级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县级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县级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并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结算中多计并多支付工程价款、超概算(预算)等问题,由县级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提出审计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移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但情节较轻的,由县级审计机关责令相关社会中介审计机构限期纠正;
(二)核查结果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通报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并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县级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旺苍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旺府办发〔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