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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1-26 11:03 字体: [ ]

旺苍县司法局关于《旺苍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旺苍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广元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府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县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县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又属于县人民政府重大合同或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定和《旺苍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旺府办发〔2019〕5号)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旺苍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自身职能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及时就决策涉及事项接受咨询、开展研究论证、进行评估,并就咨询、论证、评估情况提交书面意见。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旺苍经开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旺苍经开区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其他部门为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以上调查研究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旺苍经开区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7日送达与会代表;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或决策承办单位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人员等作用,逐步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开展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与决策相关的重大活动的维稳工作。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所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资料会同决策草案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批后,由决策承办单位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重大合同签审程序按照《旺苍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决策草案不得以征求意见、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其单位印章的领导集体意见;

(五)决策草案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举行了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报告;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草案有两个及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供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县司法局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予以说明;决策草案做重大调整的应重新予以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交决策的请示;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七)有必要的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长最后发表意见。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由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自作出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后的决策正式文本等相关档案材料报送一份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留存。
    第三十六条 决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策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依法作出的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和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旺苍经开区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