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旺苍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18-07-0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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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旺 苍 县 财 政 局
关于公布旺苍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办)、县级各部门、经开区:
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川经信法规函〔2018〕397号)要求,现将《旺苍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
二、要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除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涉企保证金。对已取消的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要加快资金清退返还。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符合清理规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按照“谁收取、谁负责”的原则,负有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行为。除市场主体之间收取(如履约保证金等)之外,其他由管理机关直接收取或管理机关委托、法定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机构收取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管理相关办法,建立资金台账,定期报告保证金收取、返还和结存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旺苍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旺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旺苍县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旺苍县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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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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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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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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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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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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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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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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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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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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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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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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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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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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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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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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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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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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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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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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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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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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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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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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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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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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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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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提交投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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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符合法定不予退还情形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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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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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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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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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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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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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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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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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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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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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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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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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缴纳办法,对信用良好、近3年及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可降低缴纳比例,对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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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交颁发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人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人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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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两个月后,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持相关申请报告和材料,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可连本带息取回其预交的保证金或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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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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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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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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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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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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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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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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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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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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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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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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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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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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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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