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城市执法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18-02-02 09:57 字体: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现公布2017年度旺苍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七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7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方便群众监督为原则,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透明度”不断增强,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适时公开、及时回应。二是抓好队伍建设,为抓好信息公开的信息质量,局系统由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组建了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熟的信息员队伍,形成了一个上下沟通、高效灵活、运转有序的信息网络,并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提高信息人员素质,确保信息报送的质量。 

(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行程序

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结合政务公开工作,逐步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工作机制。一是制定《旺苍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二是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均及时主动将事项的办事依据、程序、办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及时公布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公开事项,并做出相应说明,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三是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对公开信息进行分口把关,将行政审批类、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类以及应让市民了解的政务信息类,分别由政策法规股、政工人事股、办公室分口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三)丰富公开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 

一是抓重点,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将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在城管网站上进行公开,并按照人事信息、招标采购、资金信息、行政执法及政协人大建议提案回复等分类编制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二是抓热点,整体推进城管系统业务工作。加强对事关民生、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公开,如及时公开环卫设施提升、市政道路整治提升、城市管理专项整治等有关情况,通过抓热点,以点带面,公开热点信息,加大公众参与度,整体推动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7年我局在旺苍县政府政务公开网上主动公开信息119条,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1条。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括了概况信息、城管工作(包括城管工作动态、文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一是通过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开本单位信息,二是通过县人民政府网、党政公众网、旺苍县在线等公开本单位信息,还以电视、报刊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2017年度,我局未收到群众关切的问题。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公开单位预决算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度,未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度,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7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主动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专业人员力量仍需加强;三是公开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仍需提高;四是公开渠道仍需拓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渠道,增强信息公开的时效性,确保信息及时公开,方便公众查询;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升采集、处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公开信息的质量,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的载体和形式,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