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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物价局负责人就制定、调整污水
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答问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要求,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旺苍县物价局负责人就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答复。
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答: 为不断提高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切实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次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主要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现行标准暂时未达到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2016年底前,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发〔2016〕8号)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国家省市价格改革督查工作事项,也是我县环保工作迎国检、省检的重要内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保障污水处理工作正常开展。
现行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2012年7月制定的,其中:居民生活用水0.50元/吨、非居民用水0.6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0.80元/吨。近年来,由于污水处理材料、药剂、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维修等费用上涨,污水处理成本大幅增加。经成本监审,县城区污水处理成本达1.69元/吨,比现行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0.50元/吨高1.19元/立方米。2015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入211.74万元,支出405.9万元,资金缺口达194.16万元。2016年污水处理费收支缺口277.95万元。污水处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已受到较大影响。因此,迫切需要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工作正常开展。
问题2:本次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经过了哪些程序?
答: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举行价格听证,但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
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设住房于2016年9月启动了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经过以下阶段:1.宣传动员阶段。2.成本监审阶段。3.方案拟定阶段。4.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阶段。11月下旬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在县内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调价方案主要内容,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5.风险评估阶段。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发布公告、召开评估评审会议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委维稳办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进行了审查备案。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县物价局对调价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6.12月8日进行了专家论证。7.合法性审查。 8.集体审议。9.召开居民代表、企业代表、相关部门座谈会。10.方案报批(政府决策)。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问题3:本次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调整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为0.85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为1.20元/吨;
3.特种用水为1.36元/吨。
二、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用户排放污水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其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对应类别标准加收100%。
三、执行时间。上述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上述标准征收。
问题4:此次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调整,对居民生活有什么影响?如何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答: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决策中,根据国家政策,综合考虑了县城区污水处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水平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调整污水处理费,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为确保县城区低保户基本生活不受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决定对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5.25元,(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每户每月15吨、每吨补贴0.35元计算),补贴时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下次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