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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财政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规定,结合我县污水处理实际,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为0.85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为1.20元/吨;
3.特种用水为1.36元/吨。
二、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用户排放污水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其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对应类别标准加收100%。
三、优惠政策措施。为确保县城区低保户基本生活不受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决定对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5.25元,补贴时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下次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之日止。
四、执行时间。上述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上述标准征收。
特此公告。
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财政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