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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县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标准风险评估的公告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6-12-06 09:36 字体: [ ]

为完善我县污水处理费管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我局拟对我县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相关利益群体对本次价格制定、调整的意见,以便分析和评估风险因素,县物价局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名称 

旺苍县制定、调整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标准。

二、项目概况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的要求,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谁污染,谁处理”的原则,我县拟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进一步保障我县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拟制定、调整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

三、价格制定、调整政策方案

(一)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县城区由现标准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85元征收。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建制镇按用水量每立方米0.85元征收。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县城区由现标准每立方米0.65元调整为按用水量每立方米1.20元征收。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建制镇按用水量每立方米1.20元征收。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最低标准征收。

(三)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县城区由现标准按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按用水量每立方米1.36元。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建制镇按用水量每立方米1.36元征收。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最低标准征收。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取消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非全日制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幼儿园、公立敬老院以及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按照省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要“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的精神,此次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后,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拟定低收入群体补贴方案。

四、社会稳定风险调查主要方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和方案实施区域进行公告、公示。 

(二)走访群众、问卷调查。通过深入方案实施区域走访群众、发放问卷调查、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征求与水价调整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进行风险评估。 

五、征询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方案实施有无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二)方案实施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污水处理费的调整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四)对污水处理费调整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告说明 

(一)公众对本次调价项目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承办单位提出。 

(二)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839-4202613; 

电子邮箱:chy4070@qq.com;         

邮寄地址:四川省广元旺苍县红星南路177号;

邮编:628200。 

(三)本次征询意见时间: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8日。            

旺苍县物价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