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幼儿园: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 号)、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幼儿园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广教〔2011〕81号)、教育部2016年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在对我县公(民)办幼儿园收费进行调研及部分幼儿园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群众承受能力和幼儿园的办学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根据规定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的可代收代管生活费;根据个人自愿缴费,幼儿园可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不同等级实行差别收费,公办幼儿园标准为:一星级园860元/生·期;二星级园960元/生·期;三星级园1060元/生·期;四星级园1160元/生·期;五星级园1260元/生·期,未达到星级标准的幼儿园760元/生·期。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等级在公办幼儿园的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的范围内自主定价,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2、生活费:150元/生.月,生活费收取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坚持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3、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收费要求
1、各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2、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我县原有关幼儿园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旺苍县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