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价〔2013〕25号
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财政局
旺苍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调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通 知
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令)、《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的相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和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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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 |
5.00元/户.月 |
含暂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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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 |
4.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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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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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门店(场所) |
1.2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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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容美发 |
6.00元/座.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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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餐饮业 |
10.00元/桌.月 |
10桌以上按8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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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宿业 |
30.00元/床.月 |
按实际床位数8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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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沿街临时摊点 |
占地5㎡以下 |
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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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5㎡以上 |
2.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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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卫生 |
30.00元/床.月 |
按实际床位数8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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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幼儿园、中小学、高中、技校) |
1.00元/人.月 |
寒暑假期不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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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垃圾处置 |
基建土方挖填工程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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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房屋装修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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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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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开挖 |
2.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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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贸市场固定摊位 |
15.00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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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旅客运输企业 |
10.00元/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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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运垃圾入场处理费 |
70.00元/吨 |
不足1吨按1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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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委托代运垃圾代运费 |
3.50元/吨.公里 |
不足1吨按1吨计算,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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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委托清扫保洁费 |
0.06元/㎡.天 |
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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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范围
旺苍县城规划区。
三、征收方式
为提高征收到位率,你单位可采取直接征收与委托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1、对有财政供养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缴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代扣代收;
2、对实行了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的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的物业公司代征代收;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小区居民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小区所在的社区代征代收;
3、对交通运输企业、学校、医院的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管理部门向单位或企业直接征收;
4、对商业、服务业、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等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工商、经商、个协等部门配合征收;
对于委托征收或代征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按其实际征收入库总额的5%计提。
四、工作要求
1、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实行亮证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你单位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同时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旺价〔1998〕6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财政局
旺苍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