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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方针政策和省财政厅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十条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2014年7月1日起,我县停收以下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利部门停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国土部门停收征(土)地管理费,公安部门自10月1日起停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自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免收以下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检测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住建部门收取的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费,质监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县物价局 张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