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发〔2021〕13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旺苍县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旺苍县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旺苍县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十条措施
一、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全县肉牛羊产业突破性发展,对新建标准化肉牛圈舍200平方米及以上或新建标准化肉羊圈舍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对改建成标准化肉牛圈舍200平方米及以上或改建成标准化肉羊圈舍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对新建草料加工、仓储用房的按1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对新增的良种母牛按1500元/头予以补助,对养殖场(户)自繁的犊牛按200元/头予以补助;种羊场引进的良种公羊按1000元/只予以补助、引进的良种母羊按500元/只予以补助。
二、加强金融服务支撑。建立政银企协调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担保体系,简化申贷流程,解决养殖户融资难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评级授信指标,对肉牛羊养殖场(户),根据其规模大小,分类提供信用贷款、畜禽活体质押贷款、肉牛羊贷、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贷款、组合贷款等金融服务。可通过小额信贷方式,进一步夯实肉牛羊养殖户信贷支持。将肉牛羊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品种目录,财政承担保费的75%,业主承担保费的25%。
三、落实发展要素保障。将肉牛羊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和林地的使用上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按年度计划予以保障。肉牛羊养殖圈舍及直接关联的附属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对重大肉牛羊发展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土地规划和林地等级的,依法依规予以调整,所需占用指标在全县范围内调剂解决。对养殖场(户)用地、用水、用电、农机购置、环保、产业道路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保障。肉牛羊产业发展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林业等站(所)进行现场踏勘,征询村组意见,形成初步选址意见;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旺自然资发〔2020〕41号)要求,把好用地(林地)、环保、禁养限养关,并指导业主办好建场相关手续。
四、健全饲料供应体系。加强秸秆资源利用,新建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3个以上,对新建秸秆青贮(氨化)池按100元/立方米给予补助,对合格且用于县域内牛羊养殖的秸秆青贮(氨化)饲料按30元/吨予以补助,推进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五、实施延链补链工程。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对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我县从事肉牛羊生产加工、饲草饲料生产、冷藏物流等方面的经营主体,按照《中共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旺委发〔2019〕8号)、《旺苍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旺苍县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全流程服务“直通卡”实施办法>的通知》(旺投促委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企业申报国家专利技术、科技产业发展类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的经营主体每项专利给予3—5万元奖励。
六、强化素质能力提升。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全覆盖组织肉牛羊养殖户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人员开展免费技术培训不少于一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与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组建肉牛羊产业发展专家队伍,帮助解决肉牛羊生产环节技术问题。
七、补强技术服务短板。强化乡镇畜牧兽医人员保障,加大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人员知识更新力度,切实提高畜牧兽医人员服务水平。年出栏肉牛300头以上或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经营主体至少配备一名驻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年出栏肉牛1000头以上或肉羊5000只以上的养殖专业村,乡镇畜牧兽医人员要定期上门服务。
八、规范项目补助程序。按照“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业主建成投产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奖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初验,并将初验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初验结果进行复核,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兑付补助资金。
九、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肉牛羊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对部门(单位)、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每月一调度、季度一通报、半年一比武、一年一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约谈;对考核前三名的县级部门(单位)进行表扬。
十、实行领导挂联制度。县、乡(镇)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肉牛羊产业推进办公室,统筹推进肉牛羊产业发展。实行县级领导挂联制度,牵头抓好联系乡镇的肉牛羊产业发展工作。
本措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