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旺苍片区配套政策》解读
旺府发〔2021〕6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旺苍片区配套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旺苍片区配套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0日
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旺苍片区配套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家居产业规模化、集聚化、绿色化发展,提升我县家居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健康跨越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17〕44号)、广元市新型工业发展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制造类项目招商引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广工推进办〔2019〕3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20〕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政策。
第二条 本配套政策仅适用于与旺苍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入驻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旺苍片区(以下简称“家居产业城”)的家居全产业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入驻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减少负担、优化流程、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生态环保标准、县域产业发展规划、家居产业城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等要求。
第五条 项目招引由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负责,项目业主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将项目招引的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移交至旺苍经济开发区;旺苍经济开发区代表旺苍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入园、手续办理、项目建设以及投产运营的后续管理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条 入驻家居产业城的项目需在旺苍注册法人企业,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七条 通过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项目,需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50元/平方米的要求;建成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及以后年度,年均税收应分别不低于45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75元/平方米。
第二章 租赁优惠政策
第八条 厂房租赁政策
(一)优惠政策
1.本租赁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签约并按期入驻的前40家企业,其中前20家企业享受五年指导价100%的租金补助;剩余20家企业享受三年指导价100%的租金补助,第四年享受指导价50%的租金补助,第五年按指导价执行。
2.租赁补助实行一年一兑付、先交后补原则。
3.承租企业向旺苍经济开发区提出书面租赁补助申请,由旺苍经济开发区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并报县工业领导小组审核、旺苍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兑付。
(二)租赁费用标准。第一层租赁指导价为8元/月/平方米;第二层租赁指导价为7元/月/平方米;第3层租赁指导价为6元/月/平方米。
(三)租赁条件
1.企业自愿自主选择厂房租赁的位置、面积等,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实行一、二、三层套租,原则上单个企业租赁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租赁厂房常态化使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若造成闲置,由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核实并报旺苍经济开发区批准后取消租赁优惠政策。
2.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3.租赁企业必须服从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四)入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承租企业填写厂房租赁审批表,提供《旺苍县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初审表》、招商引资协议、项目备案和工商注册文件等相关资料,由旺苍经济开发区接件受理。
2.签订协议。经县级相关部门会审、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拟承租企业与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承租企业在签订协议15个工作日内缴纳厂房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一年指导价租金总额的20%-30%)。
(五)承租企业管理
1.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需在3个月内实现竣工投产;企业实施建设及生产作业必须遵照安全、生态环保“三同时”原则,并严格执行安全、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2.承租企业在租赁期间不得向第三方转租;承租企业确需变更时,须提前30天向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申请,并向旺苍经济开发区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3.承租企业在承租期间内不再需要使用厂房时,应提前60天向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退出申请,并向旺苍经济开发区报备,经批准后,需在30天内完成搬离退出工作。
4.若承租企业有购买厂房需求,由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18〕18号)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家居产业城实际情况,认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旺苍经济开发区核实认定并报县工业领导小组同意后,函告承租企业,由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承租企业的租赁关系,并限期(15个工作日内)搬离退出家居产业城:
(1)租赁合同签订后6个月未实现正常生产的企业;
(2)严重或屡次违反家居产业城有关管理规定的企业;
(3)未经旺苍经济开发区和县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私自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的企业;
(4)经营与家居产业城主导产业不符的企业;
(5)存在违反安全、生态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6)不缴纳税收、相关保险费用以及欠薪3个月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租赁政策
(一)单个企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租赁指导价为10元/月/平方米。单个企业租赁生活服务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指导价为8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仅为入驻企业或项目提供租赁服务,其租赁审批程序参照本章第八条第(四)项执行。
(三)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的管理参照本章第八条第(五)项执行。
第三章 融资及相关配套费用政策
第十条 融资扶持。旺苍经济开发区积极协调银行根据企业资产和资金现金流等实际情况,最大限额提供信用贷款,并简化贷款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县属国有平台、承贷企业三方共同探索融资贷款新模式。对符合“园保贷”支持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园保贷”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旺苍经济开发区积极协调旺苍县红城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企业需求提供融资担保,担保期限1-3年,担保年化收费1.5%;担保融资须专款专用,仅限于购买生产设备或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二条 相关费用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1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可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 企业投产后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旺苍经济开发区积极协助入驻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首次产值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展会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在中央电视台首次进行品牌宣传的,凭广告费用支付凭证按1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商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物流扶持政策
(一)补助范围。仅对落户我县前20家家居生产企业的木材运进费用进行补助。若我县已落户满足企业生产需求的木材供应企业,至其正式投运之日起,家居生产企业不再享受物流运输补助。
(二)补助标准。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投产的家居生产企业,木材运进费用以企业生产所缴纳电量电费印证后的智能化平台交易记录作为补助依据,对运输距离在500公里以内、500—1000公里、1000公里以上的家居生产企业木材运进费用分别按印证后的20%、30%、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补助方式。实行一年一兑付、先申请后补助。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政策。对“以商招商”首引者企业,按照被招引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招引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协商执行。
第五章 木材供应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木材供应企业政策
(一)补助标准。仅对在我县注册公司并为家居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的木材供应企业进行补助,以交易凭证印证后的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作为补助依据。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时限入驻并投产的企业,前三年均按印证后的100%进行补助;第四年按印证后的50%进行补助;第五年及以后年度不再进行补助。
(二)补助方式。实行一年一兑付,先缴纳后补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保障
(一)实行“五个一”的项目推进机制(一个重点项目、一个县级领导挂联、一个部门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套方案管理),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坚持“围墙外的事包办、围墙内的事帮办”服务理念,落实专人全程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安全、生态环保等手续。
(三)对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过程中乱作为、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以及服务差等情况,企业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生产要素保障
(一)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到项目用地红线处。
(二)根据企业需求,我县可免费提供“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定向职业(工种)培训”,组织主题招聘会。企业职工子女可就近上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配套政策规定,入驻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政策待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后,由企业向旺苍经济开发区提交申请,由旺苍经济开发区进行核实,报县工业领导小组审核、旺苍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兑付。
第二十条 对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或国内外家居知名品牌企业和确需自建厂房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纳税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纳税总额地方留存部分10%—20%的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配套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最终解释权归旺苍经济开发区,与中共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旺委发〔2019〕8号)不一致时,按本政策执行。
附件:1.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旺苍片区厂房租赁审批表
2.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旺苍片区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租赁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