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令),已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11号令是近年来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对2014年12月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全面修订和调整。
一、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一)核准项目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二)备案项目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二、各级发改部门管理权限
(一)核准项目管理权限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备案项目管理权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三、投资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及注意事项
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