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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公安局就《关于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拟了《关于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25日,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吴恒,联系电话:0839-5202799,邮箱:16232195@qq.com。

附件:关于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

通   告

(征求意见稿)

旺府通〔  〕  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东河镇(具体包括所有社区,东郊村,狮子村,四新村1组、2组,双农村1组、2组、3组,红垭村2组,长滩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金石村1组,福临村1组、2组、3组,灵溪村1组、5组,南凤村7组、8组、9组、10组),嘉川镇石龙村9组(大中坝),嘉川镇老街,米仓山镇场镇,普济镇老街,白水镇老街,木门镇老街,大德镇老街,水磨镇老街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内部及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森林(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分时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8时,东河镇(具体包括四新村3组、4组、5组、6组,双农村4组、5组、6组,红垭村1组、3组、4组、5组、6组,长滩村8组,金石村2组、3组、4组、5组、6组、7组,福临村4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1组、12组,灵溪村2组、3组、4组、6组、7组、8组,南凤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嘉川镇(具体包括何家坝社区,教场梁社区,简家坝社区,石龙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石桥村,红旗村,庆寨村,庙二村,灯塔村,槐树村,蔬菜村)、黄洋镇(具体包括南溪村1组、2组,太阳村3组、4组)和高阳镇(具体包括向阳村6组、7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不作要求。

(二)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限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禁放区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六、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单位各司其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广元市安全隐患随手拍”、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县政府于2024年2月4日印发的《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等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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