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旺苍县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因紧急需要,公示日期为30天,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11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苹,联系电话:17839173493,QQ:1030807764)
附件:旺苍县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1日
旺苍县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元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实施购房补贴支持力度
(一)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旺苍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以下政策。
1.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100元/平方米。
2.农村户籍人口、符合政策的多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150元/平方米。
(二)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1.在旺苍县城区购买新建商业用房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50元/平方米,每间商业用房补贴不超过5000元,同一购房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0元。
2.在旺苍县城区购买新建车库车位并在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的,给予3000元/个的财政补贴,同一购房户最高补贴不超过6000元。
以上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购房补贴资金在所购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群体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取消社保缴纳和户籍限制,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直接申请加入公积金制度,充分实现愿缴能缴。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职工(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120万元、单职工(仅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100万元基础上,多子女家庭贷款限额上浮20%,即多子女双职工(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限额144万元,多子女单职工(仅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限额120万元。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对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时间延长至《国务院关于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退休日期后5年。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申请周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或配偶可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可申请一次。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将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到20%。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根据广元市房租水平,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120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
(九)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款购房的可全额提取。
(十)开展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推行父母、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互助购房,即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由互助成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支持住宅电梯安装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提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十一)开展“商转公”直转。开展“商转公”直转便民服务,由原来的“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变为“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贷本息”的新模式。
(十二)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为满足广大群众需求,解决二手房交易卖方提前还贷资金筹措难问题,提升二手房交易效率,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认定套数,并执行相应利率政策。
(十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在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旺苍县管理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由预售监管资金承担阶段性担保。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按原政策执行。
三、优化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十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按照人地挂钩、增存挂钩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宅用地结构、规模、布局,根据市场形势、去化周期,分类合理调控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优化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结合社区生活圈和完整社区建设需要,住宅用地可依据详细规划与商服、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组合出让,打造与城市功能、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匹配的好地块、好地段。健全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优化招拍挂出让,推进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合同管理。
(十六)有序盘活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依法依规” “一地一策”“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限期消除继续开发障碍、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推进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盘活利用。收购商品住房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经政府批准,土地性质变更登记为划拨。
(十七)支持零星用地整合。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零星土地等,待土地整合方案和规划方案批复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开发企业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八)规范土地分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大力支持规划建设高品质住房
(十九)系统推进“好房子”建设。按照《四川省好住房评价标准》《四川省好住房设计导则》《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等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好房子”配套技术文件。严格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和保修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品质。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对满足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二十)支持住宅户型多元化设计。将住宅项目阳台进深上限放宽至3米,在满足日照、通风等相关要求时,计容建筑面
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封闭时除外。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购房群众得房率。将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花池、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 的水平投影面积上限提升至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二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宜居小区。当建筑物屋顶设有不小于屋顶面积60%的公共活动区域时,集中设计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上述所有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该栋建筑屋顶面积(或“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25%;住宅小区内供住户使用的景观绿化亭廊、开放式风雨连廊的投影面积不计容。
(二十三)优化房地产项目计容要求。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公共设施用房(如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儿童活动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等),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五、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
(二十四)稳妥推行“商改住”。在科学规划、依法依规、供需平衡前提下,支持各地采取“收回收购闲置存量商业用地-调整规划条件-重新出让”方式推动“商改住”。探索将存量商业用地(含商住用地)合理调整为住宅用地或调整商住用地兼容比例,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并调整土地价款。
(二十五)鼓励推动“商改租”。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十六)优化车位销售。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且交付使用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拟销售给第三方,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给第三方,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租赁)给本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位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六、夯实服务保障,大力提升房地产市场信心
(二十七)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资金实行“统进统出”封闭管理,确保监管资金专款专用,防范楼盘烂尾风险。
(二十八)预售监管资金可用于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允许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项目未出售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有融资贷款需求的合格项目,纳入“白名单”。
(三十)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
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按照《广元市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实施方案》,全面简化用地、规划、图审等申请材料,加快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早开工建设。
(三十一)鼓励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推动测绘、验收、 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十二)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6层及以下楼面正负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1/4即可办理预售许可。
(三十三)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书面承诺,延期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清。
(三十四)优化竣工交付流程。为优化商品房交付流程,及时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相关部门可容缺受理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十五)依法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十六)全力化解房地产项目“登记难”。妥善解决房地产项目办证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因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登记难”项目遗留问题化解,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登记难”项目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分类施策,实现“应发尽发”。
七、强化民生保障力度
(三十七)积极支持购房就学。在学位供给充足情况下,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可凭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为其子女申请新购商品房所在片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具体入学(园)安排,由县教育部门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学位容量和生源分布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十八)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鼓励结合实际,坚持“以需定购”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供应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
(三十九)加快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加快拆除城市D级危房,积极稳妥实施国有土地上C级危险住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非成套住房改造,探索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多元投资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产权人通过自筹资金自主更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上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等补助性资金。
八、大力推行房票安置试点
(四十)扩大房票安置范围。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搬迁中,鼓励发放房票实施安置。
本措施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本措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地产事务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