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促进旺苍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办代拟起草了《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9日至5月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邮箱:1205275700@qq.com)。
联系人及电话:张建红,0839-420243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附件
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县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籍人士、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县公民授予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过去未获“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过申报、提名、正式审批后,提请旺苍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县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县投资项目中科技含量较高,或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为我县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且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促进本县对外交往、扩大交流合作、促成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热心资助本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200万人民币或全年累计捐赠达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提高本县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
(七)在本县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八)为本县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提名的情形。
第五条 旺苍县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届,由旺苍县人民政府主办,原则上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荣誉市民的拟授予人选,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由下列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报: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申报;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的,由县委统战部申报;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县公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申报;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 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旺苍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事迹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和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拟授予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由县政府办负责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对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进行审定;
(三)对审定后的拟授予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县委、县政府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并授予被推荐人“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旺苍县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旺苍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第十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享受县政府定期组织参加的各项活动:
1.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旺苍县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县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2.邀请对旺苍县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3.邀请参加我县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4.邀请参加联谊活动。
(二)可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优先就诊;
(三)其子女可按意愿优先安排入读县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以旺苍县人民政府名义道贺;
(五)本人及3名以内随行人员可免费游览我县A级及以上景区;
(六)旺苍县人民政府规定或同意的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专项保障。
第十二条 旺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经常保持与荣誉市民联系。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开始施行,试行有效期为2年,解释机关为旺苍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