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有序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国储林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元市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意见》(广林发〔2023〕12号),结合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际,我局起草了《旺苍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16日,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联系邮箱:1254649748@qq.com)。联系人及电话:张晓莉,0839-233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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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旺苍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林业局
2025年1月8日
旺苍县国家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法有序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国储林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元市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指导意见》(广林发〔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高质量推进我县林业产业发展和木材储备增量为总目标,创新林业项目建设引入金融资本机制,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依法推进国储林项目集体林权流转。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保障林农参与国储林项目建设合法权益。深入挖掘全县森林资源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森林多重效益实现多元路径,为“天府森林四库”示范省建设贡献旺苍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平稳有序、分步推进,鼓励林农积极参与国储林项目建设,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公开透明。尊重林权权利人流转意愿、自愿选择流转方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集中连片、整村推进。按照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总体规划思路,鼓励整村推进林权流转。
(四)坚持林地林用、合理规划。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利用。不得将公益林、天然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资金来源
国储林项目银行融资贷款和项目公司自筹资金。
四、林权流转
(一)流转主体。以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为主体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二)流转期限。林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为30年,即国储林项目建设期5年+项目运营期25年。可以根据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与林权权利人意愿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林权权属依据登记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范围。在全县范围内,纳入储备林项目规划范围的人工商品林。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不得纳入储备林项目流转:
1.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2.应取得但未依法获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法定依据的;
3.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年限或承包期不足30年的;
4.已依法抵押或者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5.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6.“共有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流转方式。采取“林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项目实施主体”模式,由林农(大户、公司)与林权所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签订流转协议,将林权流转至所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再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林权流转协议,统一将林权流转给项目实施主体。
(五)流转程序
1.工作培训。县政府组织召开国储林项目林权流转工作部署会并对流转工作进行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涉及国家储备林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工作负责人、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
2.宣传动员。项目乡镇组织村社召开国储林项目林权流转宣传动员会及林权权利人(包括农户个体、村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林地的和符合纳入储备林项目流转范围的二次流转的林权权利人)(以下统称林权权利人)会议,宣讲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及林权流转的目的意义,明确林权流转的方式、价格以及收益,做好群众工作。
3.面积确定。在县林业局指导下,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方案,会同村组和林权权利人现场指认林地界线,确定林权流转范围及宗地面积(图斑面积)。村组根据确定的林权流转范围,分宗地核实填报流转林权范围内林农花名册,并经林权权利人签字确认。
4.流转公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各乡镇以村为单位在本村内集中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流转地块小地名、产权证号、流转面积、四至界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合计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5.合同签订。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林权权利人(除村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先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二次流转的必须征得原始林权权利人同意),并将合同报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办证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签订后,林权流出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实施主体交付林权,并由合同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无原始林权登记的林地,由双方共同认定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林权流转合同”文本制作和不动产权证办理申请及所需税费等事项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相关乡镇、村社、林农依法协助。
(六)流转价格
以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木经营采伐分成相结合方式进行计价。
1.林地经营权流转。按照不低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每年16元/亩的标准支付,30年林地经营权流转费用不低于480元/亩。
2.林木经营采伐分成。第一次林木分成,按照采伐蓄积50元/ m3(以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上的蓄积量为准)的标准,由项目实施主体支付分成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林农。从第二次林木采伐起,按照采伐蓄积25元/ m3(以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上的蓄积量为准)的标准,由项目实施主体支付分成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林农。
(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并完成产权移交后,一次性支付林地经营权流转费用;林木分成每采伐一次支付一次。资金支付,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银行账号转账方式先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再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通过银行账号转账支付到合同相对方;或者项目实施主体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通过银行账号直接转账支付到合同相对方。
五、利益联结机制
(一)统一流转,股份合作。林农先将林权流转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将林权统一流转到项目实施主体。林农在每年获得不得低于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流转费用后,还可按照合同约定,在木材采伐时获得不低于25元/m3的收益分成,确保林农利益最大化。
(二)统一管护,就近务工。储备林项目实施期间,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签订管护协议,履行森林管护、森林防火等职责,管护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由流转合同协议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同时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劳动力,参与项目营林造林、中药材种植等劳务,实现林农家门务工增收。
(三)统一规划,长短结合。根据各乡镇林下经济发展基础,合理规划布局项目林下经济建设。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带动林农发展中药材种植、林菌培育等林下种养业,实现项目收益长短结合、以短养长。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县林业局。负责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协同乡镇做好林权流转审核和流转合同管理等工作;协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乡镇建立国储林项目林权流转台账;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发布林权流转信息,提供林权流转咨询服务等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储备林项目林权流转不动产登记等事宜。
3.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开展项目林权流转并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流转费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贷款资金支付流转费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等工作。
4.国家税务总局旺苍县税务局。负责协调解决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流转费支付过程中出现的税务问题等。
5.项目乡镇。负责宣传引导、组织实施、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调处,做好林权流转审核和流转合同备案管理等工作。指导项目村组织召开群众会,参与林权流转地籍调查,确定承包农户流转林地面积,林权流转合同签订,解决林权流转纠纷等工作。
6.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项目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并承担项目林权流转相关费用,配合乡镇做好林权流转工作;负责做好流转林地、林木的日常经营管护工作;依法开发利用林地,合理分配所得收益。
(二)经费安排。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项目林权流转目标考核激励办法,根据各乡镇项目规划,以完成林权流转情况核算工作经费,给予乡镇每亩20元流转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在项目主体取得林权后,按考核情况由项目主体统一发放。
(三)其他事项
1.在林权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所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项目主体。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2.林权流转后,按照《森林法》《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需转移登记到项目主体,原林权权利人需依法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在林权流转期内,项目主体有权依法开展营林造林经营活动及建设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林权权利人不得干涉,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4.在林权流转期内,如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林地补偿费由原林权权利人享受,剩余年限的流转费应由原林权权利人退还项目实施主体;林木补偿依照流转双方约定办理;新造林木及配套基础设施和林下种养殖补偿费由项目实施主体所有。
5.流转林地管理。流转的林地林木用于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集约人工林栽培、中幼林抚育、林下经济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如需改变林地性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6.林业碳汇收益。在林权流转期内所产生的林业碳汇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7.合同到期手续办理。合同期满后,如果项目实施主体继续经营其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前书面向原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前30日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如不再继续流转经营的,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原林权权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批准建设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原则上移交给所在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由项目主体与乡镇、村协商解决,林木的归属和收益按届时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如无相关政策由项目主体和原林权权利人协商解决。
8.相关问题说明。在林权流转期间,项目主体应满足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必需的自用木材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矛盾纠纷的,由属地乡镇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在流转过程中,如因林农不愿流转或无法联系的,由涉及的乡镇、村负责做好协调处理或联系,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力量,压实乡镇村组工作人员责任,加快推进该项工作落地落实,实现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助推乡村振兴。
(二)加强指导服务。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村集体和林农参与国储林项目的建设方式、利益分配机制及林权流转权责约定,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利益不受损。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林业资源资产勘察设计中介机构服务国储林建设项目,保障林权流转、项目用地、运营管护等环节有效实施。发生林权权属纠纷、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和林权流转合同纠纷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指导调处,也可协同司法等部门共同化解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召开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储林项目建设重大意义、政策规定、成功案例、主要做法的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村集体和农民参与国储林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国储林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考核。将国储林项目林权流转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储备林专班办公室会同县目标绩效办开展进行,实行一月一调度、季度一考核、一年一总评。考评结果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并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结果依据。相关乡镇和国储林项目实施主体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国储林项目推进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纪律保障。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不得推诿扯皮。县纪委监委要建立国储林林权流转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督查和明察暗访机制,坚决杜绝侵占和损害集体及群众利益行为,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