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旺府办发〔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拟定了《旺苍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旺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0日。请广大市民朋友将您中肯的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权弘力;电话:13880243442
电子邮箱:766562820@qq.com
附件:旺苍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旺苍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旺苍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旺府办发〔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代建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政府设立(或授权)、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建设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基本原则: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协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改革创新、集约节约、经济实用、专业高效、绿色低碳的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工程品质。
第二章 代建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对建设单位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进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与组织领导,一般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建设单位。
第七条 代建项目的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八条 鼓励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管理: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四)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时限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经费申报审批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成本、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十四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单位可以承担前期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的代管代建费用不得超过本办法制定的总额控制标准。总额控制数以项目送财政预算后的总金额为基数分档超额累进计算:
0.1亿元(含)以下,项目代建管理费率为2%;
0.1亿元至0.5亿元(含)之间,项目代建管理费率为1.5%;
1亿元至5亿元(含)之间,项目代建管理费率为1%
5亿元至10亿元(含)之间,项目代建管理费率为0.8%
10亿元以上,项目代建管理费率为0.4%;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办法中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项目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情况按程序追加指标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6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30%,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对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的申请、审核、计算和使用纳入日常检查、监督、审计范围,确保资金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有违规违纪使用资金行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