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旺苍县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营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9-62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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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营商办公室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旺苍县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引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职责,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向委托人有偿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设计咨询机构;(二)鉴定、检测、检验、测绘、认证、公证等鉴证及技术机构;(三)资产、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节能、房产、建设项目价值评估、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交通影响、防洪影响等评估机构;(四)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机构;(五)招投标、政府采购、房屋拆除、拍卖、因私出入境、税务、商事登记、商标注册等代理机构;(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二章机构及活动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由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及管理考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围绕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时限、合法经营等考核标准,针对不同中介服务事项分类细化评分细则,客观公正评分。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协同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示范文本,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和实施机构等,明确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成果、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制作办理流程图(表),为中介服务提供清晰指引。
第七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藏匿、伪造、毁灭应当接受检查的相关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查应当目的正当、程序合法,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未进行有效监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委监委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中介活动,应当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中介活动,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或者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处理结果。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中介活动或者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中介活动,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藏匿、伪造、毁灭应当接受检查的相关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查应当目的正当、程序合法,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记录等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和自律监督电话、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执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中介合同。
第十四条 异常执业行为惩戒。在日常管理、考核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执业行为之一的,列入异常执业名单并公示。列入异常执业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县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经营活动。
(一)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被查实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被查实的;
(三)违规收费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五)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起诉并查实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七)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因中介服务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第十五章 信用监管。 中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及时将中介机构评价结果推送至广元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加强“互联网+监管”,中介机构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信息互通。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处理结果推送给县委网信办,由县委网信办负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中介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营商办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
纳入考评及结果运用中介服务事项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络员: 电话: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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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旺苍县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一、行业审批部门考核
考核基准分70分,具体按以下内容进行考核打分:
(一)成果质量(30分)
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服务成果合格,没有因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的审批。
(二)服务收费(10分)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所有收费标准均在合同协议中明确,严禁在合同协议之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三)服务时限(10分)
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时限要求完成,没有因超期服务影响审批时效。
(四)合法经营(20分)
中介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证(照)齐全并公示、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用“中介超市”情况。
二、业主单位评价
评价基准分30分,具体按以下内容进行测评打分:
(一)效能情况(15分)
以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依据,在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时间内完成服务,服务质量符合业主单位要求。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中介活动、且服务成果经多次修改的,每超期一天或每次修改的扣1分,最多扣6分,如因服务超期导致审批延期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每件扣10分。
(二)收费情况(5分)
能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政策,市场价格制定合理。适当降低收费,优惠业主单位。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每次扣5分。
(三)服务情况(10分)
中介服务机构能热情、主动服务,一次告知相关要求,避免业主单位多次往返。未落实一次告知,提出多次不同要求的,每次扣1分,5次以上不得分。
具体测评指标和分值如下:效能,满意(12~15分),基本满意(9~12分),不满意(9分及以下);收费,优惠(4~5分),合理(3~4分),不合理(3分及以下);服务,好(8~10分),一般(6~8分),差(6分及以下)。
附件3
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评表
审批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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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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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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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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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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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
基本分 (100分) |
评价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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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考核 (70分) |
成果质量 |
30分 |
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没有因中介(技术)服务质量问题影响项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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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 |
10分 |
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政策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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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限 |
10分 |
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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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 |
20分 |
证(照)齐全并公示、在规定的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应用中介超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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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评价(30分) |
效能情况 |
满意 (12~15分) |
在合同或协议时间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前完成服务成果的编制工作;并且成果质量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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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9~12分) |
基本在合同或协议时间内完成服务成果的编制工作;并且成果质量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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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9分以下) |
服务成果的编制工作超出合同或协议的时间;并且成果质量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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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优惠 (4~5分) |
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收费,返利于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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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3~4分) |
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范围内进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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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3分及下) |
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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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情况 |
好 (8~10分) |
态度热情、服务主动,相关技术规范解释明确,需提供资料实行一次告知,无多次往返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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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8~6分) |
服务工作基本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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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6分以下) |
服务态度较为恶劣,告知不明,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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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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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评结果统计表(xxx年xx季度)
审批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中介 机构名称 |
中介机构 企业代码 |
考评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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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业主评价分值 |
审批部门 考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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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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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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