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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旺苍县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二十三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旺苍县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二十三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情况紧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2日,请广大市民及有关单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401689103@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二十三条措施(试行)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旺苍县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二十三条措施(试行)

(送审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监管,结合旺苍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管理

1.严格年报编制管理。为提升储量年报编制质量,我县范围内采矿权人在编制矿山储量年报过程中应当接受县自然资源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严把年报编制质量。对当年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编制单位均应开展矿山储量地质实地测量,并对检查相关数据信息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地质资料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年报最终结果负责。

3.强化储量年报核查。县自然资源局每年对编制单位编制的储量年报实行全覆盖核查。

4.强化年报核查结果应用。地勘单位提交评审的同一报告经三次评审仍未通过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储量年报的审查申请,并由自然资源局对报告编制单位进行通报。对于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采矿权范围日常管理

5.规范设置界桩和采矿权公示牌。新设、变更、延续的采矿权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在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实地测量,现场确定界址点并埋设标有矿山名称和拐点编号的永久性预制(水泥或条石)界桩和醒目地面标志并按要求设立采矿权公示牌,已设采矿权人对已设界桩和采矿权公示牌破损、遗失的应在破损、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到位。

6.加强日常矿山范围监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应当开展矿山开采巡察,发现有超越矿区开采,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和醒目地面标志的,要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置。

7.定期开展矿山监测。县自然资源局可以委托专业地勘单位每季度对露天开采矿山采取无人机航测(叠加矿区范围界线的2000坐标正射影像图)方式开展监测,形成矿山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依法分类处置。对监测存在有越界开采行为但属地乡镇应报未报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属地乡镇及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地下矿山由驻矿安监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巡查监管。

三、加强矿山开采管理

8.严格生态修复基金计提。矿业权人应依据合法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足额计提生态修复基金,未足额计提基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不予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9.严格按开采方案实施。矿业权人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评设计》时要注意方案的统一性、一致性和兼容性,并严格遵照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方案;开采前必须办理取水许可、排污许可和用地用林等相关手续。

10.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定期不定期组织县经科信局、旺苍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县级涉矿部门和属地乡镇对露天矿山逐矿开展联合检查,对未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未按方案开采及建设、未办理相关许可等行为,有权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监管部门可依法暂停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审批登记。

11.严格矿区范围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矿业权人在矿区范围外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按行业规定编制相关建设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严格执行,同步纳入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四、严格排危审批管理

12.严格排危认定。对初步研判确需排危且涉及矿产资源的,由企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现场核实认定排危的必要性,对不同类型的事故隐患应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排除事故隐患。

13.规范排危事项报批。县应急管理局将认定确需排危事项和排危主体书面报县政府分管安全和自然资源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

14.严格排危方案编制。经县领导审签同意的排危事项由排危主体委托具备地质勘查与安全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排危方案,方案应明确排危方式、排危时限、坐标范围、排危矿石量、生态修复措施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排危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审查的排危方案作为排危工程实施的依据。其中,排危矿石量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复核。

15.严格排危实施。排危主体应严格按照排危方案实施排危工程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排危自用外产生的剩余矿石按相关程序由县政府纳入公共平台处置。

16.加强排危监管。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要加强排危全过程监管,对不按排危方案实施的依法处理。

17.严格排危验收。排危处置完成后,排危主体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验收。

五、规范建设项目产生矿产资源处置

18.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排危活动、地灾治理、防火通道、农村道路建设和产业项目等县域内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在红线范围外取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

19.禁止矿产资源外运。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所有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外运或深加工,应当在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堆放点就地堆放。

20.严格矿产资源处置。除有关规定允许工程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砂石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流程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流程详见附件)。

六、强化矿产资源运输管理

21.实行证单管理。矿产品产出单位要严格落实货运出厂前称重计量登记制度、开具单位运单。

22.严格矿产品运输车辆检查。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和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做到上路矿产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

23.严肃处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运单矿产品运输车辆依法查处并追查矿产品来源,根据追查结果对矿产品来源单位依法严肃处置。

七、其他

本措施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反馈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监管,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拟定了《旺苍县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二十三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收到社会公众意见0条。下一步,我县将积极推动《旺苍县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二十三条措施(试行)》出台,进一步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