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持续推进森林防灭火常态化治理,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办代拟起草了《旺苍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5日,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联系邮箱:746433029@qq.com)。联系人及电话:刁凯,18284057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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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旺苍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旺苍县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防火区内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煨桑、点放孔明灯、电猫狩猎、吸烟、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行为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宣传劝导点)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除患。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常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和训练演练,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政同责和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结合林长制分工,同步落实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干部(社区)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23个县级“一对一”督查组和县级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村(社区)、乡镇报告,并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839-4204119或12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