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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旺苍县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加强城市风貌管控,现将《旺苍县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为加快推动办法出台,弥补我县规划区内自建房审批工作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为城镇规划区自建房审批提供可操作性依据,因此,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4日,请广大市民及有关单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247993071@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届时,我局将会对所征求的相关意见进行甄别吸纳。(联系人:米鑫荣,联系电话:421372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草案)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6日 


旺苍县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管理,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品质的20条措施的通知》(广自然资函〔2022〕7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10条措施》(广自然资函〔2022〕75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指旺苍县城镇开发边界和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户建房,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居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对现有房屋进行重建、扩建,或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或因土地征收的农转非居民在原有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对现有房屋进行重建、扩建。

第四条  规划区居民住房建设按照个户申请、层层把关、逐级报送、联席审议、协同监管进行规划审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实申报建房户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负责讨论和公示,提出明确意见并报送所在镇政府。

镇政府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建房户的土地权属是否有争议、房屋产权是否明晰、申报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分批次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负责组织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联席会议审批,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对镇区个户建房进行联合审批,并办理规划许可。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个户建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严格实行规划管理,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管理规定,坚持满足合理住房需求原则,严禁进行高强度开发和小产权开发。

第二章 建房审批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的居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建房申请:

(一)现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申请人无其他房产的。

(二)现有房屋确实不能满足家庭成员居住,且申请人无其他房产的。

(三)因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原有土地和房屋被依法征收采取另行选址修建的(不包括货币补偿或还房安置户)。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建房申请不得批准。

(一)违法占地或违法违规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二)未提供合法的土地或房屋权属来源的;

(三)房屋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相邻关系存在纠纷且未妥善解决的;

(五)用地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文物保护范围且未经主管单位同意的;

(六)建房用地位于城市近期建设改造和规划拆迁的区域,占用可成片开发建设的区域的;

(七)对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运行、消防安全、地下管线、公共绿地、供电走廊、防洪排涝造成不利影响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居民房屋建设应当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1.建房申请。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和家庭人口情况,并填写建房申报表。

2.户主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待查;

3.合法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宅基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相邻协议。协议中要就拟建层数、建筑高度、采光、通风、通行、间距、排水等事项与相邻利害关系人达成协议。

5.申请住房建设用地测绘数据,以便进行规划核查。

6.具有建筑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设计方案。

7.若建房原因是房屋年久失修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二)公示征求意见。经居委会(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在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举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不予报批,对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资格初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定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对审查通过的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规划审查

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资料由乡镇政府按批次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审查,用地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

(五)联席会议审批

1.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联席审批。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的建房申请,会同属地乡镇进行实地踏勘后,报请县级领导组织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和属地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逐户审批,确定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风貌等。

2.镇规划区个户建房联合审批。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的建房申请,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局、属地镇政府进行联合审查,确定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风貌等。

(六)告知审查结论。建房审查后,属地镇政府要及时将审查结论告知建房申请人,对于通过审查的建房申请,督促申请人完善申报手续和办理建房手续,不得以联席工作会议审查意见代替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查的,属地镇政府要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退回原由,做好政策解释和维稳工作。

(七)办理规划许可。通过审查的建房申请,在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许可后,由属地镇政府指派专人领取规划许可证件,并做好建房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  规划区内居民房屋建设实行规模控制。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的,占地面积严格按照原土地产权证书载明面积控制;建筑面积按照4人及以下的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最高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的,占地和建房标准按照《旺苍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镇政府为常设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体育、人防办等部门参加会议,集体研究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事宜。

(二)建立属地管理机制,属地镇政府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违法修建、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做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条  强化执法监管。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属地镇政府负责辖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综合执法和属地镇政府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规划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建房审批手续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作出的行政许可,并按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个户建房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通道,不得妨碍公共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严禁搭建影响城市风貌的建(构)筑物,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管理办法(暂行)》(旺府办函〔2018〕9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原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旺苍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住房申报表

         2.旺苍县乡镇规划区个户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1.2.pdf

反馈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加强城市风貌管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拟定了《旺苍县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草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收到社会公众意见0条。下一步,我县将积极推动《旺苍县城镇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提升规划管理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