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局起草了《旺苍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旺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9日。请广大市民朋友将您中肯的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任灿;电话:1588393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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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旺苍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
旺苍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旺苍县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旺苍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县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包括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主业是指符合本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我县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向并经县国资中心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重大技术改造投资和其他大额固定资产购建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旺苍域内新设全资、控股(含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参股企业形成股权;对标的企业通过受让股权、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方式取得股权;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增资;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购买债务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本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 县国资中心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和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投资活动,是本企业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企业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中心报送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其中涉及重大投资必须按“三重一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开经理层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方案在提交研究前,还应该先提交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县国资中心将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纳入企业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国资中心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县国资中心将审核后的投资计划报县财政局研究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年限等)。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按章程及相关程序决策后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县国资中心适时汇总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国资中心党委、县财政局党组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县政府实行核准管理。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2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20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国资中心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统一报县政府。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投资项目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投资项目请示件;
2.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4.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5.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6.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7.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第十六条 各企业按照主业发展方向谋划推进项目投资,通过持续动态实施一批项目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非主业项目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类项目投资。因企业转型升级等特殊情况,确需从事非主业类项目投资,必须呈报县政府核准。
第十七条 有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旺苍域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投资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域外投资,从严控制境外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方案应明确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时,企业应制定退出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审核或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投资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经县国资中心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中心:
(一)对投资额变化超过10%或者金额增加50万以上或资金来源及构成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经县国资中心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的;
(三)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七)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县国资中心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
(一)按照年度重点项目要求,企业应当及时报送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
(二)企业应当及时上报上半年投资分析报告和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半年及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并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估。相关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县国资中心。
县国资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由县国资中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国有企业实施但经县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含管委会、项目指挥部)管理的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三重一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由行业部门作为出资人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可参考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