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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矿山界外排危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矿山界外排危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旺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请广大市民朋友将您中肯的意见或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罗富;电话:0839-4204384

邮寄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西凤巷104号

电子邮箱:408664693@qq.com



附件:矿山界外排危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0日  


矿山界外排危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界外排危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矿山界外排危

(一)矿山界外排危的确定。矿山企业自查、属地乡镇和各级各部门检查发现矿山安全隐患需界外排危的矿山,由本矿山企业向属地乡镇提出界外排危申请,属地乡镇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属地乡镇及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应急调查,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界外排危。矿山界外排危确定要充分分析威胁程度、致危的原因、隐患规模、施工难度,选择合理的治理手段与工艺,估算治理排危废石量和经费,预测治理效果。因地震、暴雨等自然和不可抗力因素的,依法按程序纳入矿山界外排危。经调查确定的矿山界外排危报经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按规定缴清排危废石处置收益后实施矿山界外排危。未按程序批准的矿山界外排危,一律按越界非法采矿依法查处。

(二)矿山界外排危方案编制审查。由矿山企业直接委托具备矿山地质勘查与设计资质的单位,在调查基础上,编制界外排危处置方案,界外排危处置方案可与应急调查报告合并编制,并附1:100-1:500的矿山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及相关工程设计图件。编制单位对应急调查报告与界外排危处置方案负责。编制矿山界外排危工程设计(书),应查明矿山地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设计深度要求,必须明确排险时限、坐标范围、排危废石量、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排危作业的安全责任主体等,当地质条件较复杂时,应开展详细调查或适当勘查工作。必要时,编制单位可单独提交矿山调查(勘查)报告,作为设计依据。矿山界外排危工程设计(书)由县应急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设计单位对矿山界外排危工程设计负责,通过审查的矿山界外排危工程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矿山界外排危测绘由行业部门委托,费用由财政保障,在废石处置收益中列支。

(三)矿山界外排危工程的组织实施及验收。由矿山企业直接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矿山排危废石处置收益按当年矿山出让最高成交价(2022年出让最高成交价7.9元/吨)缴纳。界外排危处置完成后,由矿山企业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验收,应急、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派人参加并提出意见,验收结果及时报县级应急、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

(四)矿山界外排危的监管职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职尽责。一是县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界外排危的确定、方案审查、废石量的测算严格把关;二是县自然资源局要对矿山排危废石量进行复核,及时征收处置收益,对超层越界非法采矿行为严厉打击;三是县林业局要加强对矿山非法占用林地的查处;四是属地乡镇要加强对矿山排险全过程的监管,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监管。

二、工程施工采挖砂石

(一)明确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处置收益的缴纳标准。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处置收益的缴纳标准为5.5元/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利用资源,其处置收益的缴纳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认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核算。

(二)明确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的处置流程。针对县域内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确需对外销售处置的,由施工单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砂石资源的处置量进行现场核实,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出具测绘报告;同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后,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处置的砂石资源,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砂石资源处置收益。

(三)明确职责分工。有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是要充分论证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砂石并对外销售的,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二是要对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对外销售量的评估测算进行严格把关。三是要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超越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红线范围进行砂石资源开采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告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旺委办函〔2022〕43号)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其他规定

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本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反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旺苍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矿山界外排危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管理制度(送审稿)》,于2023年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收到社会公众意见0条。下一步,我局将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处置的砂石资源,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砂石资源处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