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旺苍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面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时间为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0日。请广大市民朋友将您中肯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反馈(联系邮箱:2728692298@qq.com)。届时,我局将会对所征求的相关意见进行甄别吸纳。(联系人:何俊民,联系方式:1333073467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
旺苍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元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制度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制度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级管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行行业部门指导、乡镇管理、村组或运维单位落实、村民受益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广元旺苍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厕污共治”,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日常设施运行维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属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建立村级运行管理日常巡查、考核制度,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村级组织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落实主体,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并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加强户用设施管理,引导、监督村民新建(改建)农房时做到雨污分流,将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杜绝污水直排,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条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受益主体,应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自觉做好户内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维护;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处理设施,应及时向村级组织或运维单位反映。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服务主体,应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设施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巡查检查、出水监测和台账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时,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对处理规模20 吨/日以下的设施,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出水水质抽测;对处理规模20 吨/日(含)至500 吨/日的设施,每半年对出水水质开展监测一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处理规模500 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五)对污水处理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污水收集和排放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和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运行良好,无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等现象:无违规搭建、占压和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四条 采取第三方运维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台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日常检修及养护情况(时间、点位、检修及养护内容等);
(三)设备故障、问题报告及处理情况;
(四)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五)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记录。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及时向属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村级组织或运维单位应在24 小时内向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或运维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组织或运维单位应当公示各自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要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地方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探索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捐资捐物、结对帮扶、认建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广元旺苍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每年至少对县级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党政同责考核重要内容,严格逗硬考核。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运维单位年度考核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运维管理费用,并将其作为次年续签合同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