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紧急需要,公示日期为7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6日。广大市民朋友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453066903@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联系人:杨爱民,联系方式:1801115859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旺苍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7月)》、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县城规划区、省级试点镇和中心镇场镇规划区、一般乡(镇)场镇规划区三个层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执收主体。
第三条 在规划区内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征收范围:
(一)县城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临时建筑不在配套费征收范围。
符合征收范围的征收对象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准建筑面积数据或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绘报告数据为准,不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计价标准是:
单位:(元/㎡)
区位 |
标准 |
县城规划区 |
35 |
省级试点镇和中心镇场镇规划区 |
20 |
一般乡(镇)场镇规划区 |
15 |
备注:1、县城规划区是指《旺苍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中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2、省级试点镇和中心场镇为:三江、白水、木门、黄洋、国华、英萃。3、一般乡(镇)是指除“1”和“2”以外的其他镇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场镇。《旺苍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以规划确定的乡镇类别和划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准。
第六条 征收方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根据规划行政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征收对象应当主动按照变化后实际的建筑面积补缴差额部分。
(三)对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应按实际违章总面积补缴配套费后,才能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减免范围: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按《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减免程序:
(一) 建设单位向执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 执收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书面征询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执收部门严格按照经办人初审、分管领导复核、主要负责人审签流程办理减免审批事项。
第九条 使用票据: 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基金使用: 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全额缴入金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县监察部门、县审计、县财政每年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不得未办理缴费手续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