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推进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广府发〔2017〕3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旺府发〔2017〕2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建设的通知》(旺府办函〔2017〕301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收购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旺府办函〔2017〕315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前期摸底调研、座谈会商,最终形成《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3日,请广大市民朋友将您中肯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反馈(联系邮箱:287574091@qq.com)。届时,我社将会对所征求的相关意见进行甄别吸纳。(联系人:刘枭:0839-621195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9月5日
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元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广府发〔2017〕3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旺府发〔2017〕2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收购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旺府办函〔2017〕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网点经营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农药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带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和“村回收、乡镇集中、县转运处理”模式。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 全县统一规划指导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弃农膜。
第六条 全县废弃农膜回收设村回收点、乡镇回收站、县回收处理中心三级回收处理体系。
村回收点负责回收所辖区域内废弃农膜,并分类将所收废弃农膜交乡镇回收站;乡镇回收站分类集中,联系县回收处理中心运走;县回收处理中心将可利用废弃农膜转运至市指定加工企业(特殊情况下可销售到其它加工企业,但需报县供销社同意),将不可利用废弃塑料物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废弃农膜回收网点要有办公室和分类堆放废弃农膜的库房各一间,做到店面整洁、堆放规范、转运及时。堆放库房要满足避阳、避雨、通风、防渗漏等条件,严禁将回收废弃物堆放在室外,废弃农药包装要有专用存放桶。乡镇回收站库房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村级回收点库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八条 各乡镇根据农膜使用量,因地制宜调整、完善和维护废弃农膜村回收点和乡镇回收站,确保废弃农膜回收、转运便捷和网点全覆盖。
村回收点、乡镇回收站的布局和设置应与基层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相结合。
第九条 县回收处理中心由县供销社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县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膜回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回收处理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旺苍县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具有承担废弃农膜回收的办公和分类堆放、打包、转运等条件和能力。办公室至少一间不少于15平方米,堆放库房至少一间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回收组织管理职责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当年回收任务依据全县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工作,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县级有关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相关项目、资金、政策的争取工作,协助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生态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加大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支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安排经费,落实资金投入。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科局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第十二条 县供销社负责指导各乡镇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具体负责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制定废弃农膜回收考核和补贴标准建议,组织申报回收补贴和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落实乡镇回收站、村级回收点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组织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各乡镇、村均要落实专人负责废弃农膜收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要与各村签订废弃农膜回收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验收标准,实行严格考核,确保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会同相关宣传部门和各乡镇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四章 回收补贴及监管
第十五条 废弃农膜回收价格由收购价和政府补贴构成,政府补贴包括回收补贴、转运补贴和价差补贴。回收补贴主要用于各级回收网点和交售人的劳务以及废弃农膜回收所需费用;转运补贴主要用于乡镇回收站到县回收处理中心、加工企业的运输费;价差补贴主要用于县内收购价与加工企业收购价的差额补贴。收购价格按广元市农膜回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价格执行,回收补贴和转运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含各类补贴和不可利用废弃物处理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做到回收价格、回收标准、回收制度上墙。各级回收网点按回收标准要求进行收购,填写和出示收购专用凭证,并建立收购台账。具体要求包括:
(一)回收品类必须是废弃农膜等规定塑料制品;
(二)各级回收网点在回收过程中必须层层严把质量关,杂质控制在5%以内。若因质量把握不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级网点自己承担;
(三)各级回收网点按收购价(含补贴)垫资收购,层层结算;
(四)各级回收网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回收凭证和台账,凭证“姓名”栏和台账“交售人”栏要一致;凭证及台账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村回收点“姓名”栏必须填写真实(本辖区村民)以备查;
(五)县回收处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子收购台账,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五前报县供销社社务指导股。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各收购网点的监管责任主体,严格杜绝其收购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防止县域外的废弃农膜恶意交售到县内以骗取相应的价格补贴。
第十九条 回收补贴每半年(3月底和9月底)申报一次。县处理中心凭台账、收购凭证和到指定加工企业的销售凭证向县供销社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县供销社向县政府申报。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县供销社,由县供销社支付并建立专账。
第二十条 不可利用废弃物每两年处理一次。由县供销社会同县财政局,视处理费用额度确定采取招标、比选或询价等方式。凭处理合同和物品转移联单由县财政局结算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回收处理中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资格、扣减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县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六)有意拖欠下级回收网点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行时间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