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30号令)、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宜的函》(广住建函〔2019〕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前期召开专题会、专家论证、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意见,最终形成《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因工作需要,现将《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26日。请广大市民朋友将您中肯的意见或者建议予以反馈(联系邮箱:276841879@qq.com)。届时,我中心将会对征求的相关意见进行甄别吸纳。(联系人:郝飞,联系方式:13980164243)
感谢你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关于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30号令)、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事宜的函》(广住建函〔2019〕1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以下简称:棚改房)、拆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限于保障性住房的买卖、赠予等处置住房产权的行为。是指保障性住房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将其名下保障性住房转为普通商品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对购买满5年并同意上市交易由房地产事务中心进行认定。起始年度确定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时间。
第二章 收费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收费类别:已减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税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
1、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文件的精神确定上市同时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
2、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府办法〔2018〕51号)文件精神,确定按照同地段、同级别住宅用地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3、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4部门《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以及旺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旺苍县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政策的函》(旺人防办函〔2022〕6号)文件精神,确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
4、根据广元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3〕31号)文件精神,确定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以下标准缴纳:住宅多层(7层以下含7层)60元/平方米、小高层(12层以下含12层)80元/平方米、高层(28层以下含28层)90元/平方米、超高层(28层以上)100元/平方米。
5、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精神,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取标准为住宅类每件80元。
6、按税务规定标准及税种支付相关税费。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本办法至实施之日起,对达到上市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上市前对已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土地收益部分进行补缴后(其中土地出让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
第八条 办理流程
1、权利人到县房地产事务中心审核是否符合取得完全产权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已满5年),若符合。
2、权利人到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房地产事务中心、旺苍税务局等部门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3、权利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需要提供资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状况变更登记
1.权利人需本人到场,不能到场的需出具当面委托或公证委托书;
2.旺苍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原件;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票据、税票;
6.宗地图、平面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权利人、义务人需双方到场,不能到场的需出具当面委托或公证委托书;
2.旺苍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有效期内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原件;
5.宗地图、平面图;
6.买卖合同;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违法责任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提交真实材料和真实交易价格。对提交错误、虚假材料的, 隐瞒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审批表
附件
旺苍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审批表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核查意见 |
经审核,该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房)已满5年,符合申请上市交易前提条件。
审核人(签字): 旺苍县房地产事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
该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房)已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审核人(签字): 旺苍县房地产事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 |
该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性质已是出让性质)。
审核人(签字):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该经济适用住(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已补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审核人(签字):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年 月 日 |
人民防空部门 |
该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拆迁安置房)已补交人防异地建设费。
审核人(签字): 旺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