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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龙凤镇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朋友: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要求,旺苍县龙凤镇人民政府草拟了《“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情况紧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5日,请广大市民及有关单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206366264@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联系人:何川;联系方式:19940777108)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龙凤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旺苍大米”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升“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旺苍大米”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旺苍大米”(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批准。

第二章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位于四川盆地北缘、米仓山南麓,介于东经105°58′24″~106°46′2″和北纬31°58′45″~32°42′24″之间,东邻巴中市南江县、巴州区,南接苍溪县,西连昭化区、利州区、朝天区,北界陕西省宁强县、南郑区。辖区西起白水镇勇敢村,东止大德镇星火村,东西最大距离75公里;南起九龙镇先锋村,北止米仓山自然保护区北缘,南北最大距离81公里,行政区域面积2987平方公里。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属中、低山地带,嘉陵江一级支流东河南北纵贯,海拔380~2281米,县城海拔458米;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光热资源丰富,无霜期较长,山地气候明显、远离城市、工厂、空气质量好、日照充足;全年平均气温16.1℃,全年无霜期260天,年平均降雨量1200mm,年最多降雨量为2092.4mm,年最少降雨量为728.8mm,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355.3小时。

第六条  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总体要求:米粒较大且饱满,颗粒均匀,颜色白皙,有米香,无碎粒等杂质,适应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和卫生要求。详细如下:

1.外在感观特征:旺苍大米为和米,加工品质好,其除杂率为74-79%,整精米率51-56%,坐白粒率≤20%。旺苍大米米粒细长均匀,色泽清白,晶莹剔透,光滑油润,气味纯正;煮粥浆汁如乳,味甘醇香;蒸饭油亮溢香,柔韧不粘;冷饭成粒性好,不回生;极具地方特色。

2.内在品质指标:旺苍大米营养丰富均衡,蛋白质含量不低于5g/100g,脂肪含量0.35-1.5g/100g,氨基酸总量不低于6g/100g,淀粉含量不低于12g/100g,硒含量不低于2Qu g/100g,胶稠度不低于70mm。

第七条  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植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1.推广优质品种:以稻米品质达优质二级以上,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迟熟中釉为主栽品种;依据育种发展,及时做好品种更新。当前生产的主要有香优2115、川优6203、旌优127、花优357、德优4727和内5优39等国标二级米以上品种。

2.两段育秧,巧夺积温:4月上旬利用温室(棚)育小苗(3叶1心),寄插到秧田培育多菜壮秧,5月中下旬小麦和油菜收获后移栽大田。可巧夺积温,确保8月30日前高产齐穗。

3.肥促水控,优化栽培:坚持科学的水肥管理,实行配方施肥,采取肥促水,间隙浅灌的模式,做到浅水插秧,深水护苗,寸水促孽,苗够(田间总茎数达到预期有效穗的79%)以达到早生快发、壮秤大穗。

4.两防一喷,统防统治:主要采用生产者+基地的生产模式,病虫害实行统防统治在水稻破口抽穗前,组织专业机防队,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防治稻苞虫和穗颈稻瘟病,叶面喷施磷酸二氢钾,搞好“两防一喷”。

5.加工采用标准化生产线,减少人为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生产全程机械化。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保证“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旺苍县龙凤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反馈情况:

为了维护“旺苍大米”的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品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我镇拟定了《“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在广泛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及相关企业单位意见后,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6日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截至目前,收到社会公众意见0条。下一步,我镇将严格按照“旺苍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推进“旺苍大米”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