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按照《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用地审批监管工作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自然资函〔2022〕198号)要求,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情况紧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23日,请广大市民及有关单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217246244@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开区: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土地征收和用地报批工作,严格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规范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和重点事项,高效推进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处置新旧征地补偿安置事项,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征地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收范围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依照如下程序开展征收工作: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由县征收事务中心拟定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时间安排、抢栽抢建后果等。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组织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后报县委政法委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单独选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由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
此阶段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同时组织材料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预测算安置人员人数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保预存缴纳款。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征收事务中心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县征收事务中心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五)征收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征地批文。
(六)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依法取得征地批文后,由县征收事务中心拟定《土地征收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实施单位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款,依法办理社会保障及住房安置相关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的集体土地。
三、严格执行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工作职责和重点事项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并协助县征收事务中心依法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经过论证会评审的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工作。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查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规定,配合做好项目审批的相关工作。
3.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负责《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配合县征收事务中心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和成片方案编制工作,确定项目建设土地征收范围;负责已征收土地的收储、管理;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政府储备土地所需的征地补偿资金,根据征地拆迁资金需求,按程序拨付征收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负责对拨付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与测算、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和费用以及后续上报审核、发放工作。
7.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报批,林木采伐证的办理及林地纠纷协调处理。
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征收公告或征收决定发布前,根据县征收事务中心调查情况,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立案查处。
9.县征收事务中心。负责代拟项目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及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安置补偿协议按程序报批;负责按程序委托测绘机构对项目范围的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范围内涉及的评估事项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负责按程序对管辖权在县级以上的干线管网实施迁改;负责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解释。
10.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具体问题协调处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土地交付工作,负责处理与土地房屋征收、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1.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用地批准、规划设计等征收前置资料的准备和完善;负责按程序组织对已征收房屋、附属物进行拆除;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按要求提供用地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
1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涉及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等行为实施监督监察。
(二)明确重点事项
1.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在启动征地前期工作之前,应当就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充分论证,严禁擅自扩大征地公共利益范围。对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严格执行成片开发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片开发建设征收土地的,要严格按照我省成片开发有关规定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方案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组织申报。重视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开展,确保征求意见工作及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3.征收标的物固定。县征收事务中心要会同项目所在乡镇、项目单位,根据拟征收的范围,组织开展好摸底调查,采取测绘、登记、视频、照相等方式,对拟征土地房屋现状和测绘原始资料进行固定。
4.征收方案拟定。县征收事务中心务必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广泛收集意见,对测绘摸底、补偿登记调查和意见收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充分考虑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和出现的问题,科学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增强方案的操作性。
5.中介服务的委托及监管。征收事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拆除、场平打围等相关工作。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纳入土地征收成本。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和集中议事规则执行。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及成果审核把关。
6.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审核拨付。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农村住宅补偿安置费由征收中心或项目指挥部财务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依法按时完成各自辖区内的征地任务,并确保征地政策执行到位,征地补偿费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到位,征地程序执行到位。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征地法规、政策措施正确实施。
(二)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等各项征地工作的监管。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三)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征地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多种媒体方式,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同时,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
(四)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征地拆迁工作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征地工作舆论氛围。
旺苍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