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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朋友:

为确保米仓山茶、广元黄茶的品质特色,不断提升米仓山茶和广元黄茶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米仓山茶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品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起草了《“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5日,广大市民朋友如有意见,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364115973@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和建议。(联系人:陈九江;联系电话:1369609505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

2022年5月9日



附件

“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米仓山茶、广元黄茶的品质和特色,不断提升米仓山茶和广元黄茶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是经旺苍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相关机构申报并取得用于证明米仓山茶和广元黄茶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申请授权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经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核准使用。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四条 申请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经营主体,须获得“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授权,且经营的米仓山茶、广元黄茶原产地必须是旺苍县境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第五条 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经营主体,生产销售的米仓山茶必须符合《米仓山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生产销售的广元黄茶必须符合《广元黄茶栽培技术规程》(DB5108/ T17-2019)、《广元黄茶加工技术规程》(DB5108/ T18-2019)和《广元黄茶》(T/GYSCYXH001-2020),并建有米仓山茶和广元黄茶生产管理档案。

第六条   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经营主体必须有相应加工、包装场地和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工、包装米仓山茶和广元黄茶;企业从业人员具备有米仓山茶和广元黄茶生产、加工、销售相应的从业技能。

第七条  申请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LOGO)的经营主体,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诚信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健全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经营主体,应向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申报,填写《“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 资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规范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书面承诺;

3. 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 基地面积、生产情况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自收到申请使用者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产品基地、生产经营状况等实地考察工作,根据考核情况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经审核获准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经营主体,应及时与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签订《“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权。

第十二条  经审核未获批准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应当给出正当理由。申请者可自收到审核意见15日内,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意见,由旺苍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裁定。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申请获得“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在其生产、经销米仓山茶、广元黄茶产品的包装上应当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

第十四条 “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作为一个整体,不得分割使用,使用方式可以为贴标,也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装盒(袋)上。

第十五条  “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经营主体在印制标识(LOGO)前必须就标识样式和数量经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批准和向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得擅自改变标识的文字、图形、颜色、比例,不得擅自加印。

第十六条 已授权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经营主体,要建立印有“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包装及贴标的使用台账,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

第十七条  “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经营主体必须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向平台传送和更新企业溯源资料及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在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基础上,建立自有品牌,形成公共品牌+企业品牌的双标识体系。


第五章 宣传保护

第十九条 旺苍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采茶节、茶博会等茶事活动、媒体广告、市场推介会等“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介活动,各相关企业应积极主动参与。

第二十条  优先安排授权使用企业参加国内外茶叶博览会、优质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等,并享有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授权使用企业利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进行宣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对举报者严格保密,并给予必要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获得“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如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终止与其签订的《“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受法律保护,对有下列行为者,标识所有权人或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请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侵害“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权益的市场主体(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为准)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其不良记录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公示系统。

1.假冒标识行为;

2.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或相同相近标识;

3.伪造、变造标识或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以及未按规范使用标识的;

4.使用标识的茶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5.超过批准数量印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旺苍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反馈情况:

为确保旺苍米仓山茶、广元黄茶的品质特色,不断提升米仓山茶和广元黄茶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米仓山茶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品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我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拟定了《“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在广泛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茶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单位意见后,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截至目前,收到社会公众意见0条。下一步,县茶产业技术研究所将严格按照《“米仓山”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推进全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链条百亿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