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尊重城市历史文化、尊重人民群众感情,切实做好我县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旺苍县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紧急需要,公示日期为7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8日。广大市民朋友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2533630604@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联系人:蔡文轩,联系方式:1388125299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旺苍县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推动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旺苍县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树木,主要是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乔木。大树,是指胸径20cm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cm以上常绿乔木。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旺苍县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建成区内的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县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旺苍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树木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县建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中的城市树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内的城市树木,由属地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绿地内的城市树木,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或背街小巷中城市树木未明确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化、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古树名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复壮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城市树木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管护责任,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建立城市树木养护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树木进行养护管理,明确管护责任人,保持树木生长旺盛、绿化设施完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申请人应向县财政非税专户交纳树木移植和恢复费用,相关费用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恢复。
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及时告知城市树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后移植、砍伐,并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八条 同一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的,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的,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办理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公益广告类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市政工程类、电力、消防、交警、轨道交通等临时占用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
(二)总平面图或红线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需标明树木位置。建筑工程类提供总平面图,市政工程类可提供红线图;
(三)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见附表);
(四)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五)涉及城市绿地,提供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合法设计文本及图纸,图纸签名签章需齐全;
(六)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严格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条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应按照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对养护管理的城市树木组织修剪。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所有者,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须按本规定办理移植砍伐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树木因自然死亡、严重老化、危及安全等确需砍伐的,由树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察备案后方可砍伐。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攀枝采叶、掐花摘果、剥损树皮、摇晃幼树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索、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三)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热油、酸碱性物质等妨害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树木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管理档案,并挂牌保护,制定复壮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管护和社会宣传。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有害植物疫情预警预报防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植物疫情监测预报。
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城市树木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市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督促、组织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进行除治;在树木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或者管护责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对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有显著成绩的,检举、制止破坏树木行为的,查获破坏树木案件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