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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控环境污染源,确保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县人民政府草拟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6日,广大群众及有关单位如有意见,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573354434@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褚彬;联系电话:15282051540)


附件: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东至旺苍东出入口,北至国道G542绕城段,西至原普陀寺收费站,南至广巴高速),木门镇老街、普济镇老街、大德镇老街、白水镇老街、嘉川镇老街、水磨镇老街、米仓山镇场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内部及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森林(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原普陀寺收费站至嘉川电厂唐家河河沟一线城县规划区和居民聚集地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遇到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天气禁止燃放,其余时段不作统一燃放要求。  

   三、其他规定

(一)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的规定。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三)不做禁限放要求的乡镇要加强对乡镇场镇集中燃放点的安全监管,引导场镇居民在重大节日到集中燃放点进行燃放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839-4202265;县公安局:110;县综合执法局:0839-6215212)。

四、违反本《通告》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于2021年1月20日下发的《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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