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草拟了《旺苍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6日,广大市民朋友如有意见,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386942639@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联系人:马茂林;联系电话:1828390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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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旺苍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9日
旺苍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以及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止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能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推广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县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管理。
第八条 乡镇职责
(一)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四)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五)审查承租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是否具备抵御农业经营风险防控能力,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村(组)职责
(一)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承租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是否具备抵御农业经营风险防控能力,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监督流转当事人严格按照流转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承租方不按时缴纳租金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做到尽早报告。
第三章 流转当事人
第十条 承包方,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甲方,是指将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自愿流转的一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乙方,是指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一方。
第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三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以上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五章 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程序
第十六条 受让方在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时,获得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累计不足30亩的,引导流转双方规范签订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受让方在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时,获得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累计大于30亩的,属于规模流转,要对受让方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附件3);
(三)填制《旺苍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审查表》(附件4、附件5、附件6);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七)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证明材料;
(八)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提供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和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九)提供税务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十)拟流转土地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受让主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受让主体开展资格审查、项目审核。
(二)签订意向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主体签订意向协议书,并在流转意向协议书中约定风险保障金缴纳相关事宜。
(三)分级审查
一是受让方流转土地30—100亩的,受让主体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对流转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二是受让方流转土地100—500亩的,受让主体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对流转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三是受让方流转土地500亩及以上的,受让主体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等,对流转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后,在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防控风险
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达500亩及以上的,要设置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的1—3倍。鼓励农村集体经组织对土地流转规模100及以上的土地流转行为,设置风险保障金。
风险保障金由受让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缴纳后,才可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受让方流转合同到期时,未发生拖欠土地流转金,流转当事人无其他争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额退还缴纳的风险保障金。若履约期内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拖欠土地流转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退还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范围内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风险保障金的监管。
(五)签订合同
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要使用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统一文本(附件8、附件9)。合同中要约定流转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六)流转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旺苍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台账,有关资料、合同文本由乡镇人民政府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旺苍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备案台账》(附件7)电子档和复印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的2.5%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管理服务费用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受理受让方提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