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元市农业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农函〔2018〕65号)要求,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草拟了《旺苍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18日,请广大市民及有关单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2919688655@QQ.COM,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吸纳有关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旺苍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旺苍县农业局
2018年8月30日
旺苍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编制单位:旺苍县农业局
协作单位:旺苍县财政局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
旺苍县环境保护局 旺苍县城乡住建设住房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旺苍县水务局
旺苍县林业园林局 旺苍县文广新局
旺苍县旅游局 旺苍县米仓山保护区管理局
附表:广元市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总表
附图:旺苍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分布图
1 总论
1.1项目背景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2016年,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印发了《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旺府办函〔2016〕64号),后又于2017年3月重新修订了《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旺府办函〔2017〕79号),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县域内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管理要求及污染防治等规定。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势在必行。按照《广元市农业局、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境环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农函〔2018〕65号)要求,严格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县农业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编制了《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方案》,该《方案》结合旺苍实际,以求真务实为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科学合理修订。
1.2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1.3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符合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7.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1.4划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国家林业局35号令》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2012〕14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
广元市农业局、广元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农函〔2018〕65号)
1.5划定范围及期限
1.5.1划定范围
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范围包括旺苍县行政区域内所辖的35个乡镇和3个街道(白水镇、尚武镇、嘉川镇、东河镇、黄洋镇、普济镇、三江镇、金溪镇、五权镇、木门镇、九龙镇、龙凤镇、张华镇、高阳镇、双汇镇、英萃镇、米仓山镇、国华镇,枣林乡、柳溪乡、化龙乡、农建乡、大德乡、大河乡、水磨乡、万山乡、大两乡、檬子乡、正源乡、万家乡、盐河乡、天星乡、福庆乡、燕子乡、麻英乡,静乐寺街道、陈家岭街道、磨岩街道)。
1.5.2划定方案期限
本次划定以2017年为基准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规划期限为2018—2022年。
1.6划分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宜养殖区。
1.7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如下:
表1-1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
计量方式 |
畜种 |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
养殖专业户 |
|
年出栏量 |
生猪 |
≥500头 |
50 — 499头 |
|
肉牛 |
≥100头 |
10 — 99头 |
|
|
肉羊 |
≥300只 |
150 — 299只 |
|
|
肉鸡 |
≥35000羽 |
2000 — 34999羽 |
|
|
肉鸭 |
≥30000羽 |
2000 — 29999羽 |
|
|
肉鹅 |
≥10000羽 |
1000 — 9999羽 |
|
|
存栏量 |
奶牛 |
≥100头 |
5 — 99头 |
|
蛋鸡 |
≥25000羽 |
500 — 24999羽 |
|
|
能繁母兔 |
≥400只 |
40 — 399只 |
注: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1.8划定方案
1.8.1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包括已划定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2.文物保护单位
县境内62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如木门寺、红军城等的核心景区。
3.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
根据全县土地利用现状,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集镇、街道办、老矿区的建成区范围内。
4.旅游景区
苍王峡、七里峡、鼓城山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核心景区。
5.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6.重要河流岸带
县境内省内十大河流的一级支流(东河)干流河道及沿岸纵深200米以内。
7.重要水库
县境内所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全面禁养,此外,茨竹垭水库、红卫水库、跃龙水库、苟家垭水库、关门石水库、林家沟水库6座小(一)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金家湾水库、锦旗水库等53座小(二)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上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8.道路
县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9.Ⅰ级保护林地
县境内Ⅰ级保护林地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8.2畜禽养殖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
2.旅游景区
木门寺、红军城、七里峡、鼓城山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非核心景区。
3.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
根据旺苍现行规划,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集镇、街道办、老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禁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4.重要道路沿线
县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国道公路干道两侧200米区域,高速公路干道两侧500米以内区域,省道公路干道两侧50米以内区域,县道公路干道两侧20米以内区域,乡道公路干道两侧10米以内区域。
县境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干道两侧各200米以内区域。
1.8.3畜禽养殖适养区
旺苍县辖区范围内,除上述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2畜禽养殖现状
2.1畜禽养殖场所数量
据统计,截至2017年,全县共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4.055万家,其中规模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1018家,具体见表2-1所示,县内畜禽养殖主要以生猪、肉牛、肉羊、土鸡为主。
表2-1 旺苍县规模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统计表
|
畜 种 |
养殖规模 |
户 数 |
小 计 |
总 计 |
|
生猪 |
50 ~ 499头 |
340 |
381 |
1018 |
|
500头及以上 |
41 |
|||
|
肉牛 |
10 ~ 99头 |
214 |
238 |
|
|
100头及以上 |
24 |
|||
|
肉羊 |
150 ~ 299只 |
307 |
345 |
|
|
300只及以上 |
38 |
|||
|
肉鸡 |
2000 ~ 34999羽 |
42 |
46 |
|
|
3.5万羽及以上 |
4 |
|||
|
蛋鸡 |
500 ~ 24999羽 |
6 |
7 |
|
|
2.5万羽及以上 |
1 |
|||
|
肉鸭 |
2000 ~ 29999羽 |
1 |
1 |
|
|
3万羽及以上 |
|
|||
|
能繁母兔 |
40 ~ 399只 |
|
|
|
|
400只以上 |
|
注:因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及养殖畜禽数量均是动态变化的,数据来源于2017年统计数据。
2.2环境承载能力
根据2017年旺苍县畜禽产量统计:出栏生猪47.55万头、肉牛1.25万头、肉羊7.86万只、家禽245.38万只、兔6.04万只,存栏生猪30.53万头、肉牛3.55万头、肉羊8.56万只、家禽107.09万只、兔1.85万只(详见表2-2),经计算,2017年全县畜禽存栏约为53.35万猪当量。针对不同畜种需要的不同土地承载面积,全县共需承载土地19.68万亩,占全县实有耕地面积27.78万亩的70.85%,还有8.1万亩耕地可承载24.3万猪当量畜禽;另外,全县有90万亩人工林(林地294.33万亩),按照畜禽养殖耕地承载能力的10%计算,也可承载27万猪当量的畜禽。由统计数据可知,就旺苍整体情况来看,现有畜禽养殖量远未饱和,新发展空间较大,还有51.3万猪当量的畜禽发展空间。具体数据见下表:
表2-2 旺苍县畜禽养殖所需承载能力情况表
|
畜禽种类 |
畜禽常年存栏数量 |
适宜承载力 (头只/亩·年) |
需要的土地承载量 (亩) |
|
生猪 |
305344 头 |
3 |
101781 |
|
肉牛 |
35521 头 |
0.5 |
71042 |
|
肉羊 |
85603 只 |
8 |
10700 |
|
肉鸡 |
592800 羽 |
120 |
4940 |
|
蛋鸡 |
263900 羽 |
60 |
4398 |
|
家兔 |
18500只 |
55 |
336 |
|
鸭 |
203500 羽 |
60 |
3392 |
|
鹅 |
10700 羽 |
60 |
178 |
|
合计 |
196767 |
||
3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
3.1畜禽养殖禁养区
3.1.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县境内已划定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有3处,具体范围如表3-1所示。
|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取水口坐标 |
二级保护区 |
||
|
水域 |
陆域 |
||||
|
1 |
陈家岭街道办地下水型水源地 |
32°16′48.68″N 106°6′50.87″E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2 |
磨岩街道办地下水型水源地 |
32°18′5″N 106°26′5″E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3 |
东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
|
从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区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 |
|
表3-2 旺苍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划表
|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取水口坐标(经度) |
取水口坐标(纬度) |
一级保护区 |
|
|
水域 |
陆域 |
||||
|
1 |
双汇镇汶水毛寨联合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3′55.000″E |
32°22′31.000″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2 |
双汇镇东山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8′35.80″E |
32°21′57.0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3 |
高阳镇宋江村三组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9′11.71″E |
32°19′34.05″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4 |
英萃镇关山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4′24.66″E |
32°28′31.97″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5 |
东河(宽滩河)檬子乡钟岭村桂花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32′57.000″E |
32°34′15.000″N |
从取水口下游100米小河口上游1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河道,水渠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
|
6 |
东河(宽滩河)米仓山镇古城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28′36.000″E |
32°38′05.000″N |
从取水口下游100米上下游1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河道,水渠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
|
7 |
黄洋镇水营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3′11.90″E |
32°19′2.78″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8 |
张华镇九台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1′39.28″E |
32°08′51.04″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9 |
东河(宽滩河)白水镇麻英乡龙珠村(小岩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05′03.19″E |
32°17′28.31″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0 |
恩阳河(白水河)木门镇双山村水库型水源地 |
106°31′38.000″E |
32°8′36.000″N |
以取水口为中心,5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1 |
恩阳河(白水河)龙凤镇人民村三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21′56.66″E |
32°10′4.38″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2 |
恩阳河(白水河)农建乡骑龙村与青坪村交界处水库型水源地 |
106°30′22.48″E |
32°11′5.74″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3 |
燕子乡燕舞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08′43.67″E |
32°25′34.55″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4 |
三江镇下石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30′39.03″E |
32°18′09.91″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5 |
盐井河(毛坝河)国华镇小河村四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15′36.60″E |
32°32′03.75″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6 |
大两乡大河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32′12.000″E |
32°19′26.000″N |
取水点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溶洞河汇流处回首200米河段,河道径流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 |
|
|
17 |
恩阳河(白水河)水磨乡板桥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4′48.91″E |
32°28′45.6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18 |
大德乡燎原村二社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44′31.000″E |
32°17′41.000″N |
取水点下游100米中坝子至上游1000米佛尔岩(增产村二社)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河道两侧纵深各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
19 |
恩阳河(白水河)普济镇龙台村二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28′32.000″E |
32°18′03.000″N |
从取水点下游100米至下游1000米的河道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
|
20 |
恩阳河(白水河)五权镇三溪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7′32.62″E |
32°22′25.32″N |
取水口上游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范围内的整个河道水域 |
水域长度范围内沿岸纵深 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21 |
麻英乡松林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09′35.86″E |
32°20′04.45″N |
取水口上游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范 围内的整个河道水域 |
水域长度范围内沿岸纵深 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22 |
天星乡云峰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4′57.42″E |
32°31′48.17″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23 |
渠江(南江、巴河)九龙镇玉台村与文星村交界处水库型水源地 |
106°28′16.000″E |
32°1′17.000″N |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水域及陆域,间距600米范围内的溪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水域。 |
|
|
24 |
正源乡卫星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3′17″E |
32°23′11″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25 |
渠江(南江、巴河)大河乡春笋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8′53.000″E |
32°27′44.000″N |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外延参照物以取水点下方香樟树为界。 |
|
|
26 |
东河(宽滩河)枣林乡大埝村水库型水源地 |
106°06′04.96″E |
32°12′41.03″N |
正常水位线以下的部 水域面积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 范围内的 陆域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
27 |
东河(宽滩河)柳溪乡蟠龙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18′29.68″E |
32°09′51.76″N |
取水口上游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
水域长度范围内沿岸纵深 50米范围内的陆域。 |
|
28 |
盐井河(毛坝河)万家乡自生村三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19′54.000″E |
32°38′22.000″N |
取水点下游100米大沟口至上游1000米溪沟分岔处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溪流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
|
29 |
福庆乡光辉村二社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2′43.03″E |
32°27′10.99″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30 |
渠江(南江、巴河)万山乡菊花村四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35′20.92″E |
32°24′21.4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31 |
金溪河金溪镇学堂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8′41.36″E |
32°20′50.0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32 |
西河尚武镇榆钱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08′28.64″E |
32°13′09.7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
|
33 |
盐河乡林区村三社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1′14.000″E |
32°34′37.000″N |
以响水洞至下游200米待建处理六位置两点间中轴线为中心向外延伸纵深3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 |
|
3.1.2旅游景区
木门寺、红军城、鼓城山—七里峡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核心景区。
木门寺红军文化乡村旅游区位于旺苍县木门镇,距离县城38公里。景区范围东以鹞石嘴,西以孙家碥,南以青龙寨,北以木门河(及金鱼河)为界。木门寺为红四方面军木门会议会址所在地,位于木门镇南青龙山400余米的半山腰。现存寺庙为四合院建筑,占地面积3375平方米,建筑面积1190平方米。
旺苍县红军城位于旺苍县东河镇,面积1.5平方公里。
鼓城山—七里峡国家级AAAA级旅游景区的核心区为东西鼓城山、小龙潭—七里峡沿线、檬子大峡谷。
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包含了米仓山大峡谷、汉王山、木门3个片区,总面积达170.20平方千米。其核心景区为风景区中景观保护区、龙潭子景观集中区、米仓山大峡谷景观集中区、采育场—倒沟河景观集中区、木门会议旧址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区划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面积为74.79平方千米,占风景区总面积的43.94%。
3.1.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为保护区内生态系统完整,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人为干扰轻微,自然地形特殊,生态环境良好的原始林区,面积9203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9.33%;缓冲区主要为核心区与实验区之间的带状区域,如下图所示。经调查,区划的核心区北面和东面为国营林场,在自然地形上主要是山脊、分水岭或小型河流,天保工程实施后,人为活动相对减少,但自然形成的屏障仍不足以隔离外界对核心区的威胁,因此在此部分的外围划出200~300m的缓冲带,对核心区起到保护和缓冲的作用;东南角及干河、宽滩河两岸,人为活动频繁,为缓解生态旅游及人们生产生活等人为活动对核心区的影响,需要在两块实验区与核心区之间划出部分缓冲地带,以保证核心区的安全,面积4057.8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7.34%。
2.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其中核心区面积为307.58337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为183.083363平方公里。
3.1.4重要河流岸带
县境内河流的一级支流(东河)干流河道及沿岸纵深200米以内。
东河:嘉陵江一级支流,发源于陕西省宁强县,自东北向西南流,在旺苍县城区以北双汇镇境内与盐河相汇,始称东河。东河旺苍段上起檬子乡白杨村(东经106°39′00″,北纬32°34′48″),下至旺苍县张华镇宋水村(东经106°12′36″,北纬32°06′36″),区间河长108公里。河流由上至下途经檬子乡、米仓山镇、英萃镇、正源乡、双汇镇、高阳镇、东河镇、嘉川镇和张华镇等9个乡镇。
3.1.5重要水库
县境内所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全面禁养,此外,茨竹垭水库、红卫水库、跃龙水库、苟家垭水库、关门石水库、林家沟水库6座小(一)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其它三岔口水库、林溪水库等54座小(二)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上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3.1.6文物保护单位
县境内共有62处文物保护单位,包括省级16处,市级8处,县级38处,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名录及禁养区范围详见表3-3:
表3-3 旺苍县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
序号 |
名 称 |
纬度坐标(N) |
经度坐标(E) |
保护 级别 |
禁养区范围 |
|
|
重点保护范围 |
建设控制地带 |
|||||
|
1 |
木门军事会议会址 |
32.10564 |
106.5251 |
省级 |
东、西、南三面以木门军事会议会址陈列馆自有围墙为界,北面以木门军事会议会址陈列馆自有围墙外延20米为界,陈列馆至金河大桥桥头石梯两边各外延2米。 |
东以鹞石嘴山脚,西以孙家碥,南以青龙寨,北以木门河为界。 |
|
2 |
孝节牌坊西北军区政治部石刻标语 |
32.109 |
106.5278 |
省级 |
以牌坊外缘为基线外延3米为界。 |
以牌坊外缘为基线外延4米为界。 |
|
3 |
旺苍红军城 |
32.23419 |
106.302 |
省级 |
已挂牌的川陕省委、红四方面军总部旧址等46个文物点占地范围外延3米为界。 |
保护范围向东至张家湾张家祠堂洞东侧屋基,南至黄洋河西岸河滩,北至旺(苍)—乐(坝)铁路南侧路基。 |
|
4 |
南峰山西北军区政治部石刻标语 |
32.22811 |
106.2979 |
省级 |
分布范围向东、西外延10米,南至崖面顶端1米处,北至崖面底部3米处。 |
保护范围外延5米。 |
|
5 |
佛子岩摩崖造像 |
32.19031 |
106.4639 |
省级 |
以佛子岩摩崖造像外缘为基线外延20米。 |
保护范围外延30米。 |
|
6 |
福庆石家大院 |
32.44731 |
106.2172 |
省级 |
以建筑群外檐滴水为基线外延10米。 |
保护范围外延50米。 |
|
7 |
东河印制公司旧址 |
32.23511 |
106.2968 |
省级 |
|
|
|
8 |
化龙王家祠堂 |
32.09717 |
106.4812 |
省级 |
以祠堂建筑外檐滴水为基点,各外延5米为界。 |
以祠堂建筑外檐滴水为基点,各外延50米为界。 |
|
9 |
石川杜家祠堂 |
32.12525 |
106.4905 |
省级 |
占地范围外延2米。 |
保护范围外延28米。 |
|
10 |
中嘴杜家祠堂 |
32.10289 |
106.4886 |
省级 |
占地范围外延10米。 |
保护范围外延90米。 |
|
11 |
九龙杨氏宗祠 |
32.02069 |
106.4873 |
省级 |
占地范围向东、南、西外延10米,向北至桅杆外延10米。 |
保护范围外延90米。 |
|
12 |
西陵赵家院子 |
32.60683 |
106.3243 |
省级 |
占地范围外延10米。 |
保护范围向东、南、西各外延90米,北至安子梁南侧山脊。 |
|
13 |
福庆贞节牌坊 |
32.41883 |
106.2522 |
省级 |
占地范围向北外延20米,向东、南、西各外延3米。 |
保护范围外延5米。 |
|
14 |
郝家河墓群 |
32.16744 |
106.2416 |
省级 |
以各墓葬占地范围分别外延20米。 |
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
|
15 |
五郎坡墓群 |
32.08586 |
106.4932 |
省级 |
以墓群占地范围向东、西外延25米,向南、北外延20米。 |
保护范围外延10米。 |
|
16 |
柳溪袁氏墓 |
32.15019 |
106.279 |
省级 |
占地范围外延20米。 |
保护范围外延80米。 |
|
17 |
静乐寺遗址 |
32.27967 |
106.0277 |
市级 |
东、西、南、北各以寺庙建筑外墙外延2米为界。 |
东、西、南、北各以寺庙建筑外墙外延30米为界。 |
|
18 |
何先泰墓 |
32.39497 |
106.601 |
市级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8米为界。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80米为界。 |
|
19 |
福庆康氏墓地 |
32.41906 |
106.2522 |
市级 |
以2墓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2墓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100米为界。 |
|
20 |
王荣墓 |
32.38892 |
106.2799 |
市级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8米为界。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50米为界。 |
|
21 |
杨安仁家族墓地 |
32.01864 |
106.4747 |
市级 |
以M1、M2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M1、M2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50米为界。 |
|
22 |
龙凤镇杨家祠堂 |
32.01644 |
106.4718 |
市级 |
以祠堂建筑外檐滴水向外延5米为界。 |
以祠堂建筑外檐滴水向外延80米为界。 |
|
23 |
盐店街字库塔 |
32.10833 |
106.5298 |
市级 |
以石塔为基点向四周各外延15米为界。 |
以石塔为基点向四周各外延100米为界。 |
|
24 |
小河村何家大院 |
32.47903 |
106.2926 |
市级 |
以四合院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四合院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50米为界。 |
|
25 |
马金英烈士墓 |
32.28989 |
106.6727 |
县级 |
墓冢东、南、西、北各外延1米为界; |
墓冢东、南、西、北各外延5米为界。 |
|
26 |
九龙寨战斗址 |
32.03653 |
106.481 |
县级 |
寨墙东、南、西、北各外延2米为界; |
寨墙东、南、西、北各外延20米为界。 |
|
27 |
青龙寨战斗址 |
32.10239 |
106.5239 |
县级 |
寨墙东、南、西、北各外延2米为界; |
寨墙东、南、西、北各外延20米为界。 |
|
28 |
桑林子红三十一军政治部石刻标语 |
32.20381 |
106.4599 |
县级 |
錾刻石刻标语厢房建筑外墙东、西、南、北各外延1米为界。 |
錾刻石刻标语厢房建筑外墙东、西、南、北各外延4米为界。 |
|
29 |
太阳村红军兵工厂旧址 |
32.24336 |
106.3606 |
县级 |
四合院东、南、西、北建筑外墙各外延1米为界; |
四合院东、南、西、北建筑外墙各外延5米为界。 |
|
30 |
旺苍红四方面军造币厂旧址 |
32.23944 |
106.3645 |
县级 |
以现存建筑外墙东、南、西、北各外延1米为界; |
以现存建筑外墙东、南、西、北各外延5米为界。 |
|
31 |
莲花庵 |
32.26136 |
106.4653 |
县级 |
现存四合院建筑外墙向四周外延5米;字库塔四周各外延5米为界。 |
现存四合院建筑外墙向四周外延10米;字库塔四周各外延10米为界。 |
|
32 |
西北军区政治部十大政纲石刻标语 |
32.1645 |
106.3081 |
县级 |
长7.2米,宽6.1米,錾刻标语的巨石。 |
标语所在巨石四周各外延5米为界。 |
|
33 |
辜家坝遗址 |
32.10775 |
106.1908 |
县级 |
遗址中心点东、南、西、北外延50米为界。 |
遗址所在的整个一级阶地。 |
|
34 |
兴隆山摩崖造像 |
32.2065 |
106.2058 |
县级 |
以佛龛为基点向上、北、东、南各外延10米,向下以岩基为界。 |
以佛龛为基点向上、北、东、南各外延100米为界。 |
|
35 |
牟家墓群 |
32.22419 |
106.1464 |
县级 |
以3墓为基点向四周外延5米为界。 |
以3墓为基点向四周外延50米为界。 |
|
36 |
李氏宗祠 |
32.14369 |
106.4969 |
县级 |
以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60米为界。 |
|
37 |
晒经石摩崖造像 |
32.106 |
106.5245 |
县级 |
以石刻所在岩石向四周各外延10米为界。 |
以石刻所在岩石向四周各外延50米为界。 |
|
38 |
佛爷石摩崖造像 |
32.10642 |
106.5266 |
县级 |
以石刻所在岩石向四周各外延10米为界。 |
以石刻所在岩石向四周各外延50米为界。 |
|
39 |
苍坡河石桥 |
32.05044 |
106.4877 |
县级 |
石桥桥体及东端古石梯路各向南、北外延10米为界。 |
石桥桥体及东端古石梯路各向南、北外延100米为界。 |
|
40 |
黄猫垭战斗指挥部旧址 |
32.05672 |
106.4601 |
县级 |
山顶四周崖沿为界。 |
山顶四周崖沿为界。 |
|
41 |
化龙观 |
32.10683 |
106.4641 |
县级 |
以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100米为界。 |
|
42 |
曾家祠堂 |
32.13181 |
106.4654 |
县级 |
以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5米为界。 |
以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80米为界。 |
|
43 |
曾家山墓群 |
32.132 |
106.4653 |
县级 |
以M1-M8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北以公路,东以村民住户,南以祠堂后檐,西以水沟为界。 |
|
44 |
龙江徐氏墓地 |
32.27481 |
106.4475 |
县级 |
以M1-M3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墓地四至界线各向四周外延60米为界 |
|
45 |
熊安珍家族墓群 |
32.30481 |
106.4641 |
县级 |
以M1、M2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5米为界。 |
以M1、M2墓冢及墓前建筑为基点向四周外延60米为界。 |
|
46 |
大云村杨家墓群 |
32.24119 |
106.4363 |
县级 |
以墓地四周四至为界。 |
以墓地四至各向西、北外延30米为界。 |
|
47 |
大云村红三十一军政治部驻地旧址 |
32.24117 |
106.4364 |
县级 |
以祠堂建筑外檐滴水、围墙基础向四周各外延10米为界。 |
以祠堂建筑外檐滴水、围墙基础向四周各外延30米为界。 |
|
48 |
大池村侯氏墓群 |
32.26686 |
106.4642 |
县级 |
以现有墓地四至界线为界。 |
以现有墓地四至界线各向四周外延50米为界。 |
|
49 |
白云寺遗址 |
32.25828 |
106.4849 |
县级 |
以原建筑四至界线为界。 |
东、西、南以自然水沟,北向外延60米为界。 |
|
50 |
八庙 |
32.19914 |
106.4287 |
县级 |
以寺庙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寺庙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100米为界。 |
|
51 |
吴秀峰墓地 |
32.30289 |
106.7545 |
县级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四周外沿为基点向四周外延10米为界。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四周外沿为基点向四周外延50米为界。 |
|
52 |
罗坤家族墓群 |
32.30247 |
106.7339 |
县级 |
以墓地四至界线为界。 |
以墓地现有四至界线各向四周外延50米为界。 |
|
53 |
牛角洞战斗址 |
32.52486 |
106.3688 |
县级 |
以洞穴为基点向四周各外延150米为界; |
以洞穴为基点向四周各外延200米为界。 |
|
54 |
英安县苏维埃政府旧址 |
32.48125 |
106.4509 |
县级 |
以原建筑四至界线为界。 |
东、南、北以原建筑外檐滴水向外延10,西以街道中线为界。 |
|
55 |
铁佛寺遗址 |
32.61692 |
106.4656 |
县级 |
以原寺庙建筑外檐滴水向四周外延5米为界。 |
东、西以水沟,南、北以外檐滴水各向外延100米为界 |
|
56 |
洞岩扁石室 |
32.21881 |
106.2026 |
县级 |
以石室向上至岩顶,南、北延伸15米,下至山脚为界。 |
上至岩顶,下至山脚,南、北以最外室为基点各外延100米为界。 |
|
57 |
观音岩摩崖造像 |
32.22764 |
106.3013 |
县级 |
以各龛石刻为基点,向上、下、东、西、北各外延5米为界。 |
以各龛石刻为基点,向上、下、东、西、北各外延60米为界。 |
|
58 |
雷家岩石室 |
32.24383 |
106.2975 |
县级 |
石室所在的自然山体为界。 |
石室东至公路,西、南、北以石室为起点向四周各外延100米为界。 |
|
59 |
旺苍桓侯庙 |
32.24186 |
106.4634 |
县级 |
以寺庙建筑外檐滴水为基点,各外延5米为界。 |
以寺庙建筑外檐滴水为基点,各外延20米为界。 |
|
60 |
李万安墓地 |
32.33136 |
106.135 |
县级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四周外沿为基点,各外延5米为界。 |
以墓冢及墓前建筑四周外沿为基点,各外延30米为界。 |
|
61 |
王文学家族墓群 |
32.09786 |
106.4668 |
县级 |
东以自然道路,南、北以墓地外沿5米,西以山脊为界。 |
墓地四周为基点,各外延50米为界。 |
|
62 |
杜家中嘴墓群 |
32.10317 |
106.4882 |
县级 |
16座墓及墓碑,东、西外延30米,南、北外延20米为界。 |
以重点保护范围外沿线为起点,东、西、南、北各外延10米为界 |
3.1.7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旺苍县土地利用现状,旺苍县中心城区和乡镇集镇、街道办、老矿区的建成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表3-4 旺苍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
行政区划 |
禁养区范围 |
|
|
中心城区 |
东河镇 |
城镇建成区 |
|
建制镇(18个) |
嘉川镇 |
|
|
白水镇 |
||
|
尚武镇 |
||
|
黄洋镇 |
||
|
普济镇 |
||
|
三江镇 |
||
|
金溪镇 |
||
|
木门镇 |
||
|
九龙镇 |
||
|
龙凤镇 |
||
|
张华镇 |
||
|
五权镇 |
||
|
高阳镇 |
||
|
双汇镇 |
||
|
英萃镇 |
||
|
国华镇 |
||
|
米仓山镇 |
||
|
建制乡(17/14个) |
枣林乡 |
城镇建成区 |
|
化龙乡 |
||
|
农建乡 |
||
|
大德乡 |
||
|
大河乡 |
||
|
水磨乡 |
||
|
大两乡 |
||
|
檬子乡 |
||
|
正源乡 |
||
|
福庆乡 |
||
|
天星乡 |
||
|
盐河乡 |
||
|
燕子乡 |
||
|
麻英乡 |
||
|
万家乡 |
||
|
万山乡 |
||
|
柳溪乡 |
||
|
街道办(3个) |
静乐寺 |
城镇建成区 |
|
陈家岭 |
||
|
磨岩 |
||
|
老矿区(7个) |
石洞沟 |
城镇建成区 |
|
碗厂河 |
||
|
小溪沟 |
||
|
代池坝 |
||
|
赵家坝 |
||
|
黄家沟 |
||
|
唐家河 |
||
县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路堤坡脚、路塹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城市区域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它区域不少于15米。
3.1.9 Ⅰ级保护林地
县境内Ⅰ级保护林地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旺苍县I级保护林地主要为位于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森林公园。
3.2畜禽养殖限养区
3.2.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县境内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表3-4 旺苍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区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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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取水口坐标 |
二级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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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
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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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家岭街道办地下水型水源地 |
32°16′48.68″N 106°6′50.87″E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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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磨岩街道办地下水型水源地 |
32°18′5″N 106°26′5″E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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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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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述2500米的水域 |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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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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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取水口坐标(经度) |
取水口坐标(纬度) |
二级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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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
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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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汇镇汶水毛寨联合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3′55.000″E |
32°22′31.000″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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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双汇镇东山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8′35.80″E |
32°21′57.0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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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阳镇宋江村三组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9′11.71″E |
32°19′34.05″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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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英萃镇关山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4′24.66″E |
32°28′31.97″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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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河(宽滩河)檬子乡钟岭村桂花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32′57.000″E |
32°34′15.000″N |
从辽叶河上溯2500米至水域及其溪流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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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河(宽滩河)米仓山镇古城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28′36.000″E |
32°38′05.000″N |
一级保护区上溯2500米至水域及其溪流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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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洋镇水营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3′11.90″E |
32°19′2.78″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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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华镇九台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1′39.28″E |
32°08′51.04″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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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河(宽滩河)白水镇麻英乡龙珠村(小岩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05′03.19″E |
32°17′28.31″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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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恩阳河(白水河)木门镇双山村水库型水源地 |
106°31′38.000″E |
32°8′36.000″N |
一级保护区以外纵深200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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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恩阳河(白水河)龙凤镇人民村三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21′56.66″E |
32°10′4.38″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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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恩阳河(白水河)农建乡骑龙村与青坪村交界处水库型水源地 |
106°30′22.48″E |
32°11′5.74″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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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燕子乡燕舞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08′43.67″E |
32°25′34.55″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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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江镇下石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30′39.03″E |
32°18′09.91″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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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盐井河(毛坝河)国华镇小河村四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15′36.60″E |
32°32′03.75″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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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大两乡大河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32′12.000″E |
32°19′26.000″N |
大两河詹家河以上有多条支流分别划定:一级保护上界上溯2500米,即石桥六社三角塘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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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恩阳河(白水河)水磨乡板桥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4′48.91″E |
32°28′45.6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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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大德乡燎原村二社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44′31.000″E |
32°17′41.000″N |
一级保护上界上溯2500米至中营湾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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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恩阳河(白水河)普济镇龙台村二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28′32.000″E |
32°18′03.000″N |
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2500米范围内的河道,河道径流两侧纵深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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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恩阳河(白水河)五权镇三溪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7′32.62″E |
32°22′25.32″N |
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河道源头的河道水域 |
水域长度范围内沿岸纵 深至最高山脊线(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整个集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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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麻英乡松林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09′35.86″E |
32°20′04.45″N |
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河道源头的河道水域 |
水域长度范围内沿岸纵 深至最高山脊线(第一 层山脊)以内的整个集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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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天星乡云峰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4′57.42″E |
32°31′48.17″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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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渠江(南江、巴河)九龙镇玉台村与文星村交界处水库型水源地 |
106°28′16.000″E |
32°1′17.000″N |
一级保护区上界内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200米的水域和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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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正源乡卫星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3′17″E |
32°23′11″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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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渠江(南江、巴河)大河乡春笋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8′53.000″E |
32°27′44.000″N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6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外延参照对象以取水点下方居民严明俊住户房屋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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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东河(宽滩河)枣林乡大埝村水库型水源地 |
106°06′04.96″E |
32°12′41.03″N |
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库全部集雨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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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东河(宽滩河)柳溪乡蟠龙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18′29.68″E |
32°09′51.76″N |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河道源头的河道水域 |
二级水域长度范围内沿岸纵深至最高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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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盐井河(毛坝河)万家乡自生村三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19′54.000″E |
32°38′22.000″N |
左边支流全长1500米至源头出水洞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溪流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右边支流全长500米至源头岩口上(屋朝天区)范围内的水域及其溪流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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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福庆乡光辉村二社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12′43.03″E |
32°27′10.99″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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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渠江(南江、巴河)万山乡菊花村四社河流型水源地 |
106°35′20.92″E |
32°24′21.4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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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金溪河金溪镇学堂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38′41.36″E |
32°20′50.0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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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西河尚武镇榆钱村河流型水源地 |
106°08′28.64″E |
32°13′09.76″N |
以取水口为中心,300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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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盐河乡林区村三社地下水型水源地 |
106°21′14.000″E |
32°34′37.000″N |
一级保护区以外纵深6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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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旅游景区
木门寺、红军城、七里峡、鼓城山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非核心景区,此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包含了米仓山大峡谷、汉王山、木门寺3个片区,总面积达170.20平方公里。其核心景区为风景区中景观保护区、龙潭子景观集中区、米仓山大峡谷景观集中区、采育场—倒沟河景观集中区、木门会议旧址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区划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面积为74.79平方千米,占风景区总面积的43.94%。非核心景区为风景区内除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面积为95.41平方公里。
3.2.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现行的旺苍县中心城区规划及各乡镇规划,中心城区和建制乡镇集镇、街道办、老矿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禁养区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3.2.4道路
县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国道公路、高速公路干道两侧各200米以内区域,省道公路干道两侧各50米以内区域,县道公路干道两侧各20米以内区域,乡道公路干道两侧各10米以内区域。
县境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干道两侧各200米以内区域。
3.3畜禽养殖适养区
旺苍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坚持“以地定畜、以地定养、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并符合旺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3.4划分适用说明
1.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2.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进行调整后,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3.河流、灌排渠道和水库等一侧有山脊或分水岭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以划至第一重山脊或分水岭的实际距离为界。
4.基本农田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5.Ⅰ级保护林地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4 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4.1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要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3.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4.鼓励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弃物还田利用,严禁粪污直排;对经劝止仍直排的散养户,将进行强制拆除。
5.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农业、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2限养区内相关要求
1.畜禽养殖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苍王峡、七里峡、鼓城山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非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每亩耕地配套消纳5头猪当量),以种定养,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4.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弃物还田利用,严禁粪污直排。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4.3适养区内相关要求
1.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依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节水养殖、水禽旱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实现“河长清、景更美”的目标。
4.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
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行政审批单位不得为此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4.4其他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若设置入河排污口,排污口设置需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修改)有关要求进行设置。
5 保障措施
5.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本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不履职不尽责现象发生。
5.2整体联动,统筹协调
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
5.3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县内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实施。
5.4严格督查,落实法规
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执行纳入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适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布局畜禽养殖业态,不得在禁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必须实行养殖量替代,不得新增养殖数量,严把新建场(户)的入门关。
5.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粪污规范化处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表
旺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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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类型 |
划定范围 |
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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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责令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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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王峡、七里峡、鼓城山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核心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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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省内十大河流的一级支流(东河)干流河道及沿岸纵深200米以内,二级支流(恩阳河、宽滩河、西河、罗平河、清江河、柳溪河等)干流河道及沿岸纵深50米以内区域。 境内所有流入东河、罗平河、恩阳河、西河、清江河等的支流的水面全面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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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内所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全面禁养,此外,茨竹垭水库、红卫水库、跃龙水库、苟家垭水库、关门石水库、林家沟水库6座小(一)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金家湾水库、锦旗水库等53座小(二)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上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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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内62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如木门寺、红军城等核心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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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集镇、街道办、老矿区的建成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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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路堤坡脚、路塹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城市区域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它区域不少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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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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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Ⅰ级保护林地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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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养区 |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1.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3.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畜禽污染综合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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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王峡、七里峡、鼓城山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非核心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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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集镇、街道办、老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禁养区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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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国道公路干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高速公路干道两侧500米以内区域,省道公路干道两侧各50米以内区域,县道公路干道两侧各20米以内区域,乡道公路干道两侧各10米以内区域。 境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干道两侧各200米以内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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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养区 |
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
1.优化养殖布局,科学合理饲养。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