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466366/2025-09801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2025-07-03 | 发布日期:2025-07-09 | 文 号:旺府办函〔2025〕21号 | |
| 有 效 性 :有效 |
图片解读: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旺苍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更好满足脱贫户、监测对象(以下统称“脱贫户”)发展产业的资金需求,实现增收致富。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操作指南〉的通知》(川农函〔2024〕510号)精神,结合我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是指县财政筹集用于与贷款银行共同分担全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组建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各贷款银行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专户,并按各贷款银行实际贷款余额与分险基金10:1的比例将分险基金注入各贷款银行,用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风险分担。分险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建立分险基金动态调整机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专班根据各贷款银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余额情况,实施分险基金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原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账户余额;
(二)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分险基金利息收益;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专班负责审议和变更分险基金规模。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分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分险基金使用台账。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负责审核贷款银行报送的拟代偿对象贷款发放、使用是否违规。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县农业农村局对贷款银行报送的拟代偿名单进行会审,并将审核结果呈送县政府审定;负责分险基金的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乡镇和村(社区)负责协助贷款银行核实拟代偿对象家庭人员状况、收入支出、贷款发放及使用等情况;负责对贷款银行拟代偿对象的代偿申请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积极开展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提出不良贷款分险申请。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出现逾期后,贷款银行成立专项工作组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索和清收。
对确无还款能力、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贷款,贷款银行每季度末向县财政局提出启动坏账损失认定和分险代偿请示,出具未偿还贷款的脱贫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
申请分险基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脱贫户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贷款催收通知书。
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管理等情况,同时应包括贷款户续贷和展期情况)。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
第十四条 分险代偿。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会审认定为坏账的,由县财政局将认定结论及时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照分险基金、贷款银行8:2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对贷款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一律不予代偿。
第十五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贷款银行继续对代偿的贷款进行追索,追索的贷款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分险基金账户和贷款银行。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六条 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增收”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要加强对分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监察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调整为准。《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函〔2017〕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