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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466032/2025-28721 公文种类:其他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6-05 发布日期:2025-06-05 文   号:旺府规〔202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图解:《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县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县公民授予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过去未获“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过申报、提名、正式审批后,提请旺苍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我县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我县投资项目中科技含量较高,或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为我县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且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促进我县对外交往、扩大交流合作、促成友好城市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热心资助我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200万人民币或全年累计捐赠达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形成良好社会效益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提高我县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

(七)在我县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八)为我县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提名的情形。

第五条 旺苍县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届,由旺苍县人民政府主办,原则上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荣誉市民的拟授予人选,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由下列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报: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申报;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的,由县委统战部申报;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县公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申报;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七条 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旺苍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被推荐人主要事迹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和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拟授予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由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对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进行审定;

(三)对审定后的拟授予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县委、县政府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并授予被推荐人“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旺苍县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旺苍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第十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享受县政府定期组织参加的各项活动:

1.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旺苍县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县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2.邀请对旺苍县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3.邀请参加我县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4.邀请参加联谊活动。

(二)可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优先就诊;

(三)其子女可按意愿优先安排入读县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以旺苍县人民政府名义道贺;

(五)本人及3名以内随行人员可免费游览我县A级及以上景区;

(六)旺苍县人民政府规定或同意的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专项保障。

第十二条旺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经常保持与荣誉市民联系。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