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怀乾率副局长卢春刚、纪检组长唐刚兴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共计18人做客广元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政风行风热线,现场共接听13个热线,收到网络问题9个。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组织专人值守收听。
一、上线问题:
1、冯女士15378551115: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有哪些意义?
答:弥补药品上市前研究的不足,为上市后再评价提供服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为遴选、整顿和淘汰药品提供依据,为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新药的研究开发;及时发现重大药害事件,防止药害事件的蔓延和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涂女士3261996:广元有没有举报食品药品问题的奖励制度?
答:2011年11月,为鼓励广大老百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制定出台了《广元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办法》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等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举报属实的,市食安办将根据《办法》申请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300元的奖励;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一级举报按货值金额4%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货值金额3%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货值金额2%给予奖励;对于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的,一级举报按货值金额5%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货值金额4%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货值金额3%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当然,也还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前条所述限制:一是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二是举报案件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三是举报案件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
3、吴先生13350035475: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第八条中对“植入器械”的定义:“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
常用的、常见的植入器械有骨板、骨钉、骨针、血管吻合夹(器)、整形材料、心脏或组织修补材料、节育环、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椎体、人工关节、人工尿道、人工瓣膜、人工肾、 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眼科晶体等。植入器械两大特性。一是可追溯性,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可追溯方式。主要采用从使用到流通到生产的自下而上的追溯方式,也就是从患者——使用单位——经营公司——生产厂家的追溯方式。这种方式适合于使用终端发现了产品问题后层层追溯查明原因,或者是向上追溯查明产品是否属假冒或重复使用等情形;二是间接性,植入人体后,监管不能看到实物。
患者在使用植入器械出现了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配合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可追溯性的档案或相关记录,查看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和说明书,看清楚产品型号、生产时间、有效期、适用症、禁忌症、作用机理等等与实物标示的是否一致;了解器械是从何处购买的,是否有购买票据;库房储存环境是否符合器械储存要求等情况。并通过检验部门的技术检验鉴定综合判定事故的原因,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进行查处。
4、翟女士3507963:在药店购买的药品服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该不该找药店索赔?
答: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患者在药店购买的药品服用后产生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向该药店反映具体不良症状,药店或本人可通过国家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药监部门将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药品风险管控措施,如暂停药品的销售、使用等。我国目前尚无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就意味着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是没有赔偿依据的,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超使用范围、超配伍禁忌、使用假劣药品等。如果患者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药店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不能作为医疗赔偿的依据。
5、李先生18781293099:白酒中含有塑化剂、添加剂等,是否合法?
答:“塑化剂”是指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等,是添加到塑料聚合物中增加塑料可塑性的物质。塑化剂不是食品添加剂,但在环境中普遍存在,白酒中塑化剂既可以来自环境污染,也可来自包装材料迁移污染。白酒中的塑化剂经溯源分析发现塑料管道中的DEHP和DBP容易迁移至酒中,是导致白酒中存在DEHP和DBP的主要因素。另外,其他生产环节中各种管道的塑料密封垫中的DEHP和DBP迁移也是白酒中存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因素之一。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对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其摄入量,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DEHP和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和0.3 mg/kg,该规定值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用于排查非法添加行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基于风险评估结果认为,白酒中DEHP和DBP的含量分别在 5.0mg/kg和 1.0 mg/kg以下时,对饮酒者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因此,白酒中含有一定的“塑化剂”是正常的,但不能超过限量值。至于白酒中的食品添加剂问题,一是严禁非法添加行为,二是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相关白酒产品标准。
6、王先生13350030727:长期饮用泡酒对人体有何影响?泡酒安全吗?
答:药酒在促进血液循环,改善虚弱体质,补充体力,避免衰老和提高新陈代谢等方面有一定功效,适合处于亚健康状态、想增强免疫力的人饮用。不过,药酒并非人人皆宜,进补时,更要讲究科学配制和适量饮用。
目前市面上白酒质量总体上都是可靠的,近年伪劣白酒伤人事件已大为减少,去年我省个别地市发生伪劣白酒伤人事件后,国家局布置了全国范围内白酒专项整治,尤其在产酒大省四川,各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了声势浩大、为期半年的白酒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了大量的白酒样品,包括散装及餐馆泡制酒。从抽检结果看,高端酒合格率高于低端酒,瓶装酒合格率高于散装酒。专项整治中我们在高、中、低端各领域都发现查处了部分典型假酒案。从今年的专项抽检情况看,目前白酒质量总体可靠。对于部分餐馆销售泡酒、由于大多为经营户购买散装酒,我们建议消费者购买时要注意索看经营者是否有合法经营资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其次所看产品(酒)质量检验报告,如果经营者能提供合法经营资质,产品合格报告、产品标签内容完整,可放心购买和饮用。
7、陈先生15883946175:祖传秘方之类的药品是否安全?
答:在我国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祖传秘方”的称法。“祖传秘方”如果经过国家药品注册,取得药品注册证书,那会经过相关药理、毒理实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等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审查,应该是安全的。如果没有经过国家药品注册,它的安全性就不能确定。
老百姓在购买药品时,只要在合法的药店、医疗机构购买药品一般是有保障的,如果发现或者怀疑购买的药品有问题,请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8、顾女士13330757773:广元是否有僵尸肉,该怎样辨别?
答:所谓“僵尸肉”,是前段时间媒体所指冷冻多年销往市场的冻肉,这类肉多为走私品,质量安全不能保证。针对消费者的一些担忧,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今年7月6日-7日,我局联合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检验检疫局组成上西、老城、南河、东坝4个片区小组对市城区进口冻肉经营行为进行了专项突击检查。经过两天的突击专项检查,共检查食品冷库26个,冻肉经营户32户,检查发现有4户经营户涉嫌存在违法经营冻肉行为;共查获无中文食品标签、无海关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毛肚87件,无食品标签、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冻猪脚15件,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冻肥肠20件,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通关单冻鸡爪60件,无中文食品标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牛大肚4件、猪小肚3件,总价值4万余元。检查中,并未发现媒体所称的“僵尸肉”。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冷冻肉时要注意:一是通过肉质颜色、光泽度分辨,质量好的冷冻肉瘦肉颜色多为浅灰色,肥肉和油脂呈白色,新鲜的冻肉凭借肉眼的观察度是可以感觉到光泽度的,闻起无异味。二是通过肉质弹性分辨,质量好的冻肉,手指压下去的部分不能平复,并出现红色斑迹,解冻后分泌出浅红色液汁。不好的冻肉或经过多次解冻的复冻肉,各处颜色不一,分别呈蓝色、浅蓝色或鲜红色,用手指压肉色无变化,解冻后肉质松软而无弹性,骨髓由白色变为红色。
9、赵先生13330730688:五粮液原浆酒可以勾兑成瓶装酒,而农村自酿的散酒却不能。两种酒的价格相差悬殊,是否合理?
答:一些白酒企业外购品质较好的基酒经勾调生产瓶装酒是允许的,前提是提供白酒的企业(如五粮液酒厂)要有合法的生产资质,二是所购基酒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而所谓农村自酿散酒一是没有合法资质,即没有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二是因其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条件、质量把关能力、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限制,其产品质量和品质也不宜用于生产瓶装酒大规模、远距离销售,只能用于当地群众和自己消费。
由于两种酒的生产成本、品质、品牌、消费群体等均存在较大差异,其价格往往也相差很大,这是由市场确定的。
10、朱先生15808392911:药品食品有问题该向那个部门投诉?投诉电话是多少?
答:若消费者发现药品、食品有质量问题,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方式向当地当地食药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电话为12331。
11、刘女士13802184770:药品广告有没有部门监管,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现药品广告监测工作由广元市食品药品12331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具体监管措施如下:一、严把广告发布准入关。规定凡是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必须首先报市局审核备案,然后再报工商部门审批,最后方可到相关媒体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二、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我局现已组建监测队伍,明确监管职责,确保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发挥广告监测设备作用。启动数字化媒体广告监测专用设备,对辖区内主要电视媒体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四、突出广告监测重点。密切关注药品广告动态和信息,掌握药品广告监测重点区域(乡村)和重点时段,加强对黄金时段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电台、电视台(特别是乡镇有限广播、电视台)的监管。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经营企业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可疑药品,从严审查其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并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打假、药品安全进社区等活动,增强公众识别虚假药品广告的能力,引导市民关注药品安全。
12、赵先生13518331135:南河药品批发市场的药品价格是否有人监管?
答: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而自199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166个药品定调价文件被一举废止。
文件中还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
13、李女士3466148:怎样监管卖藏药的流动摊贩?
答:我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不定期对农村集贸市场巡查,取缔流动无证经营药品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违法行为。2001年,《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各警种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走私、倒卖虎骨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发现有销售“虎骨”“羚羊角”的行为,请打110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集市上游医游药兜售的药品,由于其来源可疑,质量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建议广大群众不要购买。
二、网上收集问题:
1、食药监局对遏制地沟油流向饭店,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一是加强对经营业主和餐饮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监督管理,落实《广元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食药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台帐建立和收购企业资质收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发放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油脂企业日常监管、运输和处理。
三是加大违法惩处,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对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地沟油或以地沟油为原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将从重从严处理,近几年,经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检,广元市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没有发现违规经营或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事件,广元辖区内的食用油有安全保障。
2、对一些街边摊贩怎么监管?比如烧烤摊 。
答:烧烤摊分两种情况:即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单位的肉(包括其他食材)纳入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执法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使用的肉(包括其他食材)不定期进行抽检,如使用的肉(包括其他食材)发现有质量问题,监管部门会依法进行处法。即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单位的肉(包括其他食材)质量有保障,市民可放心食用,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1)。
对于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如果是广元市政府统一规划在便民服务点内(目前全市范围内城管部门规划了8个区域)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其市场治安、环境和卫生市城管部门统一管理,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切实加强对这些烧烤摊位和小餐饮的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职能部门先后制定了《广元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对食品经营者经营地址、品种、范围、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其所用的肉(包括其他食材)质量应该是有保障的。
对于沿街叫卖的流动烧烤和特色小吃,广元市政府是明令禁止,更没有纳入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食品质量安全无法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建议广大市民到正规的、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政府规划许可的场所去消费,确保安全。
3、在食品流通的商场是否需要设立检测室?检测室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场必须强制设置快速检测室,商场根据自愿原则确定设或者不设快速检测室。快速检测结果结果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迅速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疑食品。快速筛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必须按照抽检的程序送达具有检测能力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4、做网上订餐需要审批吗?
答:按照2009年《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做网上订餐”这一方式方法没有具体的管理内容和要求,对些餐饮类别目前是监管盲区,但今年新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网上订餐作了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10月1日以后做网上订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经营,否则将违反新的《食品安全法》,按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进行处理。
5、通过12331投诉正常程序是什么?一旦怀疑购买的药品是假的,你们将怎么处理?
答:12331投诉举报中心主要针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受理。正常程序为:1、投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方式直接反应投诉举报内容;2、受理机关进行研判并登记,对不予受理需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理由;受理后依法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向药店或医疗机构索要购买药品发票。若事后发现怀疑购买的药品是假的后,应携带发票、“药品”及时到当地食药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当地食药监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所购买的药品进行鉴别、处理。
6、怎样加强对保健食品过度宣传的管控?
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7、买的玉米面馍非常甜,怀疑里面有添加剂,想了解食药局是否调查过这种事情。
答:对于在玉米面膜等面食中使用添加剂的情况。我局一是从源头上进行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所出售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建立完整台账,明确“来龙去脉”。二是根据《食安法》规定,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严格审查经营资格,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者对所购食材实行索票索证,台账登记制度。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所经营的产品取样送检,一旦发现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即受理查处。
8、在各中小学校附近有好多的流动摊点。对于这些流动摊点,答: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呢?
答: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学校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以来,针对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点管理难,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市食安办组织食药、公安、教育、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制定了监管措施。
(一)强化宣传,增强意识。一是抓教育,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学校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开展以课堂教学、知识讲座、班会活动、知识竞赛等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让学生明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技能,使学生自觉做到不吃不干净、变质和没有“出生证”的小食品,不到流动摊点买食品,有效排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目前,我市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已形成常态化的教育机制。二是抓宣传,落实经营者责任。采取面对面宣讲或散发宣传资料的形式,向食品流动摊点经营业主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让业务自觉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整治,严厉打击。去年3月,为加强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城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暗访,联合公安、食药城管和工商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校园周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664户次,立案查处17起,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1户,取缔校园周边“烧烤” 等流动摊贩14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39份,约谈告诫7户,下架过期食品675公斤,没收问题食品及原辅料370余公斤,开展行政指导889户次,进一步规范了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同时,由市食安办牵头,适时对各县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结合专项整治和校园周边实际,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对学校周边经营食品的店家进行逐个盘查,登记。由城管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在全市中小学门前专门设置上下学高锋岗,每天派员定点定岗实施巡查,要求校园周边1000米范围内禁止出现流动摊点,对违反规定的食品流动摊点进行取缔;工商部门加大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9、我们在去超市购物时,有好多散装食品,而且散装的食品也深受我们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在购买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不少消费者会直接用手去接触食品,而且还有的散装食品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我们想了解一下,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对散装食品的监管重点是什么?
答: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易被污染、风险较高,是食品流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散装食品。
一是严格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准入。通过实地现场核查、检查,严格散装食品流通许可。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质量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二是严格执行散装食品管理规范,监督食品经营单位严把散装食品进货标准关。三是严格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要求经营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四是严格落实散装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记录义务。散装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通过索要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留存店内备案。五是督促经营者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六是严格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要求食品经营单位销售散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经营设施(工具)、贮存条件、管理人员的要求,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材料遮盖。七是严格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督导食品经营单位销售散装食品和非直接入口的裸装食品,必须在货架、货柜、容器、隔离设施、外包装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