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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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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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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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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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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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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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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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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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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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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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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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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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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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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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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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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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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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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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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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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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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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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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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07日 0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S411嘉川五中桥头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雍驾驶渝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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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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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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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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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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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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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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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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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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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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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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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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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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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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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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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04 日 14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三江镇 G542线石洞沟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小龙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苟小龙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55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2米。该改装行为由苟小龙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运输磅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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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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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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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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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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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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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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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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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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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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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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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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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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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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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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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08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兴旺煤矿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雷森(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矸石,从白水兴旺煤业运输至嘉川达钢,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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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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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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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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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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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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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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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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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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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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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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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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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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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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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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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04日 13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 G542线石洞沟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修明驾驶其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何修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38米、2.5米、3.45米,擅自加高0.2米。该改装行为由何修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车辆运输磅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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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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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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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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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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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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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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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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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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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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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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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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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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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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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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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09日 11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三江镇 G542线分水岭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波驾驶其所属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55米、4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张波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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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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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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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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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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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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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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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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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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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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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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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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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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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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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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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09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环线昝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波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三江镇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川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当事人李波在实施该趟道路货物运输时并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轨迹显示无本次数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当事人从业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车辆轨迹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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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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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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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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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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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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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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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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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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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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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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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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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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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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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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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0日 13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七一路紫金小区-1号门对车辆川 H43G88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洪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张洪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七一路紫金小区-1号门,目的地为四川省旺苍中学(建设路),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张洪林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洪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洪林,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洪林驾驶川 HXX小型轿客车在七一路 I紫金小区-1号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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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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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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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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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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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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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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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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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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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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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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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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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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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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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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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03日 12时 2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黄洋镇路段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川 S3623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12月 03日 12时 25分,朱开东驾驶其所属川 HXX(川 S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煤炭,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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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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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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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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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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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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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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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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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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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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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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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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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仕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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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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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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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1日 15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萧山旺苍佰章幼儿园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杨仕凯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3位乘客,杨仕凯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萧山旺苍佰章幼儿园,目的地为百灵家具专卖(环城中路店),行程由滴滴 APP自动计费,司机端显示已关闭该订单,驾驶人杨仕凯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驾驶人杨仕凯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谭蔓琼,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萧山旺苍佰章幼儿园学校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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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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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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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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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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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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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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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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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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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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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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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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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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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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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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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4日 16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姊妹酒家(建设路店)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树琼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何树琼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苑-北门,目的地为姊妹酒家(建设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何树琼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树琼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树琼,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树琼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姊妹酒家(建设路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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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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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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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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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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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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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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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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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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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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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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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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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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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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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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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1日 15时 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黄洋镇周家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韩长春驾驶其所属渝 D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韩长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61米、2.55米、3.98米,擅自加高 0.8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韩长春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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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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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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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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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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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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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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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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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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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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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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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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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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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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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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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5日 08时 3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紫荆幼儿园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高思映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高思映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九九鱼庄,目的地为旺苍县紫荆幼儿园,行程由网约车APP 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70 元,驾驶人高思映不能出示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高思映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雷明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高思映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紫荆幼儿园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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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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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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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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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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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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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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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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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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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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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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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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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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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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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6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环线昝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波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从旺苍县黄洋镇运输至苍溪县东溪镇,该车篷布未覆盖完整,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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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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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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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6
|
202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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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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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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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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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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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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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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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6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中瑞诚状元府售楼部处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陈从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陈从朗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日月空生鲜会员制超市(旺苍白云堡店),目的地为中瑞诚状元府售楼部,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6.59元,驾驶人陈从朗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从朗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陈从朗,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从朗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中瑞诚状元府售楼部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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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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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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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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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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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6
|
2026-12-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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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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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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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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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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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6 日 09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三江镇 G542线坑坑店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谢波驾驶其所属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谢波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0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2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谢波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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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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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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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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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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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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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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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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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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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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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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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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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登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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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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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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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7 日 09 时 0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平(23070217048)、李铭宇(23070217051)在旺苍县三江镇石洞沟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唐登奎驾驶其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唐登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24米、2.55米、3.45米,擅自加高 0.3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唐登奎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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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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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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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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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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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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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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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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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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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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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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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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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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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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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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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25日 09时 19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治城派出所(沙坝街 )处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挺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王挺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治城派出所(沙坝街),目的地为金凤苑,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王挺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王剑波,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挺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治城派出所(沙坝街)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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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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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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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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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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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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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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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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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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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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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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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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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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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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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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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28日 15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博骏公学处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廖永红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廖永红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东河镇临江门火锅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博骏公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89元,驾驶人廖永红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廖永红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廖永红,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廖永红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博骏公学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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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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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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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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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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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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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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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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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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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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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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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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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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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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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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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27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白水镇卢家坝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坤驾驶川 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张坤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运载洞渣从广元市荣山镇到旺苍县普济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96米、2.55米、3.86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张坤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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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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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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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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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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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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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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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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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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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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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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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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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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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0821交罚〔2025〕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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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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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28日 17时 1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处对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何松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何松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电影院(商业北街店),目的地为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11.14元,驾驶人何松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何松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何松,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何松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四川省旺苍职业中学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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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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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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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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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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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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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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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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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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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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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00846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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