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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旺府复字〔2025〕68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量:27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申请人:向某一。

被申请人:旺苍县国华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唐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821114处〔2025〕5号),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一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821114处〔2025〕5号)的相对人为唐某某,未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二是申请人在提交至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亦明确表述:唐某某所占用土地是2021年4月已故向某二的土地,其死后该土地应归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申请人不具有上述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经营使用权。三是对于申请人的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请求,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821114处〔2025〕5号)无利害关系,故第一、二项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第三、四项行政复议请求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