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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旺苍县2003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量:46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2025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旺苍县2003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旺苍县2003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因旺苍县2003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东河镇普陀寺社区4、6组部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为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旺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目的

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的相关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应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于农村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房屋的户数以被征收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自然家庭户计算。

3.被征收房屋依据层高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标准:

(1)层高2.5米(含)至3.3米(含)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2)层高3.3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补偿标准上浮5%,最高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50%计补;

(3)层高2.5米以下的,每减少0.1米,补偿标准下调5%;层高低于1米(含)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计补;

(4)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补,外楼梯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40%计补。

本条所称层高指“净层高”,即每层楼的地面到同楼层楼顶的垂直距离,增减不足0.1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拆房屋主体、室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以第三方机构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四)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和奖励

1.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被征收后,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则按240元/人·月计算。货币安置的临时过渡费发放至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后3个月截止。

2.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因被拆迁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3.搬迁奖励:被拆迁人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离的,可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并拆除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2.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3.被拆迁房屋主体以外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一)项第3目的说明计算后,以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六)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和条件

1.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采取货币安置、还房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采取房票安置。

(1)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对象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货币安置后被征收户全部家庭成员不得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申请划地建房。

货币安置标准:标准一为20万元/人,标准二为14万元/人。

(2)房票安置。按照《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旺府办发〔2024〕10号)以及《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旺府办函〔2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房票是指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照征地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前提,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货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时,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以外的额外每人1.8万元的奖励。

(3)还房安置。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下列两种标准还房。

①标准一: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向安置对象无偿提供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的住房。

②标准二:以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为基准,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被征收房屋中用于调换还房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补偿,也不结算差价;调换还房后被征收房屋内剩余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其它结构的房屋,先按相应标准等比例折算为砖混结构后,再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折算后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人的,安置对象在房屋调换还房时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40平方米/人。

安置住房的房源。孙家坝安置房(2套)、国投嘉州花园、国投玉城。

安置对象须合理选择最接近应还房面积的安置房,自愿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无偿还房面积的,按成本价支付超选面积的房款。安置房的成本价包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代建管理成本等,安置住房成本价为孙家坝安置房3400元/平方米、国投嘉州花园安置房2800元/平方米、国投玉城安置房3447元/平方米。

2.安置条件

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安置标准一的安置对象为: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依法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的人员。

纳入安置标准二的安置对象为:不享有分配承包地和划拨宅基地权利,但在被拆迁住房长期连续居住,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不动产权或合法财产权益,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其余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安置,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除外。

(七)安置人员资格审核。该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后,由东河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村组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和公示,锁定安置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会同东河镇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群众代表一起对提交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人员安置认定期限。纳入住房安置范围人员的认定期截至本《方案》公告期满之日。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东河镇普陀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办理期限截至2026年1月10日。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1月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梁坤,联系电话:0839-4209591),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六、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东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