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5年第27号
根据《旺苍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年第23号),拟征收天星镇云峰村1、2、5、6社,天星镇洪水村3社,天星镇大山村2社,白水镇大埝村6社,盐河镇青山村4社,盐河镇风景村7社,嘉川镇石龙村1、5、8社,普济镇洪江村5社,东河镇东郊村2、3社,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1月21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开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旺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scgw.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t月20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202.61.89.138/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天星镇云峰村村民委员会,、洪水村村民委员会,大山村村民委员会;白水镇大埝村村民委员会;盐河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风景村村民委员会;嘉川镇石龙村村民委员会;普济镇洪江村村民委员会;东河镇东郊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
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将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并在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地类及面积详见下表,具体现状地类见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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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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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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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位置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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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乡镇 |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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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 |
天星镇 |
云峰村1社 |
0.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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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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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村2社 |
0.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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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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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村5社 |
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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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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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峰村6社 |
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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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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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村3社 |
0.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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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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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村2社 |
0.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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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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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镇 |
大埝村6社 |
0.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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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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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河镇 |
青山村4社 |
1.5250 |
0.0227 |
0.0602 |
1.6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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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村7社 |
0.6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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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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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川镇 |
石龙村1社 |
0.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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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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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村5社 |
0.3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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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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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村8社 |
0.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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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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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济镇 |
洪江村5社 |
0.1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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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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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镇 |
东郊村2社 |
0.0176 |
0.0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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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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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郊村3社 |
0.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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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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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5109 |
0.0664 |
0.0602 |
4.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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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旺苍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水利基础设施、卫生公共事业、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旺苍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天星镇云峰村、大山村、洪水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0700元/亩;白水镇大埝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0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7500元/亩;盐河镇青山村、风景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0700元/亩;嘉川镇石龙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9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9900元/亩;普济镇洪江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2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600元/亩;东河镇东郊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9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9900元/亩。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5人,其中,白水镇大埝村6社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人;盐河镇青山村4社安置对象人数为9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9人;盐河镇风景村7社安置对象人数为2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2人;东河镇东郊村3社安置对象人数为3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3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1户,其中东河镇东郊村2社1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拟采取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房票安置按照《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旺府办发〔2024〕10号)以及《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旺苍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旺府办函〔2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以及《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旺苍县财政局、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即征即转、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和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本次征收主体为旺苍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天星镇人民政府、白水镇人民政府、盐河镇人民政府、普济镇人民政府、嘉川镇人民政府、东河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以第三方机构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三)征收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圈舍、辅房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后,以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因被拆迁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五)被拆迁人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离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并拆除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六)纳入住房安置范围人员的认定期截至本方案公告期满之日。
(七)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5年12月2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至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东河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仲柏宇,联系电话:0839-—4209591),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九)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天星镇人民政府、白水镇人民政府、盐河镇人民政府、嘉川镇人民政府、普济镇人民政府、东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续工作。